注: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車船使用稅調(diào)研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9]48號),本文件自1998.01.01日起廢止。
  *9條凡在開征車船使用牌照稅之地區(qū)行駛車、船者,均依本條例之法規(guī),向稅務機關繳納車船使用牌照稅。
  第二條原納噸稅(船鈔)之本國船舶,一律改征車船使用牌照稅,不再繳納噸稅;但外國船舶及外商租用中國船舶,仍征噸稅,不納車船使用牌照稅。
  第三條車船使用牌照稅征收地區(qū),由省(市)人民政府擬定,報請大行政區(qū)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核準開征,并轉(zhuǎn)送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備案;中央直屬?。ㄊ校﹫笳堉醒肴嗣裾斦亢藴书_征。
  第四條應納車船使用牌照稅之車、船使用人,須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登記、納稅,領取車船使用牌照及完稅證。
  前項車船使用牌照及完稅證,由省(市)稅務機關制發(fā)。
  第五條車船使用牌照稅按季(一、四、七、十月)征收。當?shù)囟悇諜C關為便利納稅人繳納,得改按半年或一年合并征收。
  第六條下列各種車、船,免納車船使用牌照稅:
  一、郊區(qū)農(nóng)民自用的車、船;
  二、載重量不超過一噸的漁船;
  三、軍政機關、公私立學校及人民團體自有自用的車、船;
  四、專供上下客貨及存貨的躉船、浮橋用船;
  五、經(jīng)當?shù)亟煌ü芾頇C關證明報由稅務機關核準停駛、拆毀的車、船;
  六、消防車、灑水車、救護車、救護船、垃圾車、垃圾船及義渡船。
  上列一、二、三、六各款免稅之車、船,其使用人須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登記,領取免稅牌照并交納牌照工本費。
  第七條車輛使用牌照稅稅額如下:(見附表)
  第八條船舶使用牌照稅稅額如下: (見附表)
  第九條車船使用牌照稅稅額,除船舶依照法規(guī)稅額按噸計征外,車輛由?。ㄊ校┤嗣裾谇皸l法規(guī)稅額范圍內(nèi),根據(jù)當?shù)鼐唧w情況、車輛種類、載重量及使用性質(zhì)擬定適用稅額,報請大行政區(qū)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核準實施,并轉(zhuǎn)送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備案;中央直屬?。ㄊ校﹫笳堉醒肴嗣裾斦亢藴蕚浒?。
  第十條凡已納稅領取牌照之車、船,在牌照有效期間內(nèi)行駛另一地區(qū),不得重征或補征差額。
  第+一條未開征車船使用牌照稅地區(qū)之車、船,經(jīng)常往來開征地區(qū)時,須向開征城市之稅務機關繳納車船使用牌照稅;非經(jīng)常來往之車、船,經(jīng)當?shù)貐^(qū)、鄉(xiāng)(村)以上人民政府證明者免征。
  第十二條車船使用牌照不得轉(zhuǎn)賣、贈送、借用或逾期使用。如車、船所有權轉(zhuǎn)移時,在有效期間內(nèi),準繼續(xù)使用,不另納稅,亦不退稅。
  第十三條車船使用牌照如有毀損或遺失時,應報請原發(fā)機關補發(fā)牌照,在有效期間內(nèi),不另納稅。
  第十四條車船使用牌照應按法規(guī)裝置于車、船的明顯易見之處,以便檢查。
  第十五條違章行為之處罰,法規(guī)如下:
  一、不按法規(guī)手續(xù)辦理申報、登記、納稅、領照者,除限期納稅、領照外,并處以應納稅額三倍以下之罰金;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二、十三、十四各條法規(guī)之一者,分別處以人民幣十元以下之罰金;
  三、不按法規(guī)期限繳納稅款者,除限日追繳外,按日處以應納稅額百分之一的滯納金。
  第十六條車船使用牌照稅稽征辦法,由?。ㄊ校┒悇諜C關擬定,報請?。ㄊ校┤嗣裾藴蕦嵤?,并層報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稅務總局備案。
  第十七條本條例公布后,各地有關使用牌照稅之單行辦法,一律廢止。
  第十八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