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作為國家財政手術的主要來源居住無償性、強制性等特點,現行實施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弊端頗多,在筆者看來,個人所得稅在中國更為合理的命運,是被徹底廢除。
  眼下,一提到個人所得稅,就很自然出現兩種建議。*9是提高起征點,即免征額,*7的建議是將免征額提高到一萬元;第二是從分類征收(即根據收入來源的不同,如工資、勞務所得、稿酬、經營所得等,分別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和稅率)向綜合征收(即將個人或者家庭的所有收入,不分來源不同,全部加總后,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和相應稅率)轉型。
  這兩種建議的盛行表明,很多人認為,現有的個人所得稅無法令人滿意,而這種無法令人滿意的狀況,可通過進一步改革而獲得根本性的改變。
 
  現行個稅制度之弊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度存在四個方面的問題。
  *9,個人所得稅法中的“個人”確定為抽象的個人,類似于古代中國所說的“無父無君”之人,絲毫不考慮個人必須承擔的撫養(yǎng)義務和贍養(yǎng)義務。
  第二,按照分類征收的邏輯,將個人的收入,依據收入來源“切塊”為“工資”、“勞務所得”、“稿酬”等,令個人所得稅稅負的人際間比較無法進行,所得的歸類因此缺乏可靠的指引,稅務部門的所得歸類判斷權力失去約束,所得歸類的判斷變得隨意甚至明顯錯誤。例如,董事費是工資還是勞務收入,車改補貼是不是收入、是什么收入,都只能由稅務部門去判斷,但又無法找到合理判斷的依據,判斷的結果只能是恣意的。
  第三,由于將納稅期間從年改為月,致使依據勞動合同取得的工資收入,根據計算和發(fā)放方式的不同,被切分為正常發(fā)放的月工資和年終獎、依據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獲得的收入、企業(yè)年金等不同的類型,然而又將連續(xù)的收入按照月或者次再度“切小”,這導致出現錯誤的計算個人所得稅的方式。
  在發(fā)放獎金的情形中,據國稅發(fā)[2005]9號文,如平時每月工資為3500元(每年為42000元),年終獎發(fā)放54000元,全年應納所得稅將為5295元;如發(fā)放54001元,則全年應納所得稅將為10245.2元。也就是說,全年所得從96000元上升到96001元,增加的稅負為4950.2元,邊際稅率達到驚人的495020%,完全超越了法律許可的工資*6邊際稅率為45%的范圍。
  第四,由于地方政府間激烈的經濟競爭,地方政府競相給予企業(yè)高管各種補貼和獎勵,個人所得稅的實際稅率由此呈現累退性的特征。
  上述四個方面的問題顯示,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存在嚴重缺陷。
 
  個稅制度之弊改無可改
  那么,通過改革可否改變上述缺陷呢?答案是否定的。這是因為,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改革必須面對一個現實的約束條件,即巨額的灰色收入。一般的說法是,我國的灰色收入占GDP的比重在20%~30%之間。中國改革基金會國民經濟研究所副所長王小魯的估計是,2008年的灰色收入約在5.4萬億元至9.3萬億元之間,占2008年GDP的16.88%至29.61%??煽皩Ρ鹊氖牵?008年的工資總額為3.3萬億元,占當年GDP的11%左右,2011年的工資總額也只有6萬億元,占當年GDP比重為12.68%。
  無論認可何種估計,一個令人難堪的現實就是,我國的灰色收入超過了工資總額。而且,這些灰色收入,大部分是以“無形”的方式出現,表現為現金交易、地下交易,無法轉化為公開和合法的收入,游離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管范圍之外。
  在這種條件下,首先,因為綜合征收并不能將灰色收入納入其征稅范圍之內,即使個人所得稅從分類征收向綜合征收轉型,也無法解決影響收入差距的最根本的問題。當然,從表面上看,綜合征收似乎可以讓既定征稅范圍內的收入的稅負顯得更為公平,但實際上并非如此。由于綜合征收不能消除地區(qū)間稅收競爭帶來的影響,在地區(qū)間稅收競爭的驅動下,稅率的累退性將一如既往地存在。
  甚至將個人所得稅變?yōu)橹醒攵悾矡o法消除地區(qū)經濟競爭的影響。這是因為,企業(yè)家可以將個人支出轉變?yōu)槠髽I(yè)支出來避稅,而地方政府為了吸引企業(yè),會使用各種不同來源的資金補貼企業(yè)和企業(yè)高管人員。因此,只要存在地方經濟競爭,無論個人所得稅是共享稅還是中央稅,稅率的累退性都變得無可避免。
  其次,大幅提高免征額也不能解決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存在的問題。提高免征額只能部分緩解工資稅負的合理性問題,而未能涉及諸如勞務所得、稿酬、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等非工資所得的問題。即使全面提高工資、勞務所得、稿酬、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的減除額,也不能消除個人所得稅所存在的稅率的累退性問題,畢竟,無論如何提高免征額,都無法改變灰色收入全額免稅的事實,也無法改變企業(yè)家(通過地方政府補貼)獲得的事實上的低稅率。
  因此,提高免征額的真正意義,是減少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口,使得個人所得稅越來越只具象征意義。換言之,圍繞免征額展開的政策辯論,令個人所得稅已日益退化為一個象征性的工具,用來彰顯在中國也存在和其他發(fā)達國家一樣的縮小收入差距的政策機制。
  總之,在存在巨額灰色收入和地方政府經濟競爭的背景下,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無法縮小收入差距。這是因為,個人所得稅發(fā)揮所謂收入調節(jié)的功能,始終是以灰色收入低為基本前提,而這一前提,在我國當前并不存在。因此,在當前中國現有的制度背景下,假如個人所得稅在整個稅收結構中的地位越重要,占比越高,其擴大收入差距的功能會越明顯。換言之,在中國,如果希望縮小收入差距,就必須縮小個人所得稅的作用,乃至予以徹底廢除。
 
  廢除個稅有百利無一弊
  當然,不少人可能會認為,廢除個人所得稅的觀點,顯得過于激進而不具可行性,但是,這不是觀點激進與否的問題,而是在現實制度條件下的理性選擇。在我國的現實條件下,要讓個人所得稅具備合理性,就必須把灰色收入納入所得稅征收范圍,而且必須向綜合征收轉型。但前者不具可行性,后者則面臨巨大的政治風險。不同于分類征收下徹底的代扣代繳制度,綜合征收下,每個納稅人都有納稅申報義務,這會讓政府與納稅人直接接觸,一旦處理不當,就存在誘發(fā)納稅人過當行動的危險。這種危險,在農民負擔問題上早已顯露無遺??紤]到個人所得稅納稅人集中在城市,若引發(fā)過當行動,其政治危害將比發(fā)生在農村的一些事例更大。
  因此,可以認為,廢除個人所得稅,比將其征收由分類征收改為綜合征收,面臨的政治風險更低,政治成本更小,在政治上的可行性則要高得多。不廢除個人所得稅,受條件約束又無法轉向綜合征收,就只能維持不合理的分類征收模式下的個人所得稅,而這又是以擴大收入差距、失去稅收合理性為代價。付出這么高的代價,僅僅獲得稅收收入的6%左右,任何一個理性的決策者,恐怕都很難認為這是理性而妥善的決定。
  實際上,廢除個人所得稅不僅具有顯著的政治收益,還具有顯著的經濟收益。廢除個人所得稅,一方面可促進中產階層的成長,贏得民意,有效促進國內消費,助推國民收入增長,另一方面有利于我國吸引高端人才,可讓我國在人才的國際競爭中獲得顯著優(yōu)勢,而政府付出的成本并不高。因為,個人所得稅占稅收收入的比重,*6時(2005年)僅為7.28%,2012年已下降到5.79%。如果將政府的預算內非稅收入、預算外收入和土地出讓金收入也算在內,其占比還將進一步降低到5%以下。
  可以說,廢除個人所得稅,有百利而無一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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