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法規(guī):“合營企業(yè)進口下列物資免征關稅和工商統(tǒng)一稅:
(一)按照合同法規(guī)作為外國合營者出資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其他物料系指合營企業(yè)建廠(場)以及安裝、加固機器所需材料,下同);
(二)合營企業(yè)以投資總額內的資金進口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三)經審批機構批準,合營企業(yè)以增加資本所進口的國內不能保證生產供應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四)合營企業(yè)為生產出口產品,從國外進口的原材料、輔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裝物料。上述免稅進口物資,經批準在中國國內轉賣或轉用于在中國國內銷售的產品,應照章納稅或補稅?!?br>解釋:關于中外合資建造經營旅游賓館在投資(含增資)總額內進口物資,原則上也應按《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法規(guī)辦理。根據(jù)旅游賓館的特點,對其進口物資免稅的范圍解釋如下:
(一)建造旅游賓館所需的各種機器設備、建筑材料;
(二)經營管理設備;
(三)客房設備、用具;
(四)廚房設備、用具;
(五)文娛活動設備、用具(健康的);
(六)自用的合理數(shù)量的交通運輸工具(經營出租業(yè)務的除外)。
下列物資進口時應照章納稅:
(一)辦公用品;
(二)各種消耗性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