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金管理公司,各證券投資基金托管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
為進一步加強對基金投資運作的監(jiān)管,提高基金運作的透明度,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現(xiàn)決定在《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指引》(證監(jiān)發(fā)[1999]11號)附件二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試行)附件三中期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試行)中補充以下內容:
  一、基金中報、年報需列示按市值占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胡股票明細,至少應當包括股票名稱、數(shù)量、市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二、基金中報、年報中需列示報告期內新增及剔除的所有股票明細,至少應當包括股票名稱、數(shù)量。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