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導航】:
  (一)評價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
  (二)防范措施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審計》科目第二十二章審計業(yè)務對獨立性的要求第二節(jié)經濟利益的內容。
  【知識點】:對審計項目組成員其他近親屬的要求
  (一)評價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
  如果審計項目組某一成員的其他近親屬在審計客戶中擁有直接經濟利益或重大的間接經濟利益,將因自身利益產生非常嚴重的不利影響。
  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組要取決于下列因素:
  1.審計項目組成員與其他近親屬之間的關系;
  2.經濟利益對其他近親屬的重要性。
  (二)防范措施
  1.其他近親屬盡快處置全部經濟利益,或處置全部直接經濟利益并處置足夠數(shù)量的間接經濟利益,以使剩余經濟利益不再重大;
  2.由審計項目組以外的注冊會計師復核該成員已執(zhí)行的工作;
  3.將該成員調離審計項目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