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第三階段:財政專戶管理階段(1996—1999年)
  1996年國務院發(fā)布了《關于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fā)[1996]29號),重新界定了預算外資金的性質,預算外資金是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為履行或代行政府職能,依據(jù)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規(guī)章而收取、提出和安排使用的未納入預算管理的各種財政性資金。這一預算外資金的定義發(fā)生了重大轉變,預算外資金的所有權、使用權不再是部門、單位,而是政府,預算外資金的性質是財政性資金,這是一個根本性的轉變。同時要求預算外資金必須統(tǒng)一納入財政部門在銀行開設的財政專戶進行管理。預算外資金的預算管理方式的特點主要是實行財政專戶存儲,不進入國家金庫,財政部門監(jiān)督管理,但這種資金的預算分配使用權財政還無法完全控制,基本上要全額返還單位使用,我們將這一階段政府非稅收入預算管理的方式概括為財政專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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