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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2年5月,王某給黃某借款60萬元,由楊某為黃某的該筆債務提供擔保,楊某書面承諾以其個人及家庭財產擔保償還上述借款本息。2013年3月27日,楊某出具書面承諾:自愿以汽車作抵押,擔保黃某的借款本息全部歸還到位。2013年5月,黃某償還了王某本金3萬元及部分利息。為了保證債權的履行,王某于2013年10月15日找擔保人楊某催討借款,楊某同意將其個人車輛用于質押還款。次日,楊某將車輛及車鑰匙交給王某并書面承諾:該車屬于楊某抵押償還黃某借款的車輛,一個月內還款后取車,若超過一個月可將此車作價處理。
楊某與王某之妻一同將車開車到王某家。雙方約定如楊某不能按承諾履行還款義務,王某則要求楊某依承諾將小車留置,楊某同意后將小車及車鑰匙等交給王某之妻。數(shù)日后,楊某未能籌集到足夠的資金歸還王某借款,王某因未得到還款不同意返還車輛,故釀成糾紛訴諸安鄉(xiāng)縣人民法院。楊某認為當時將車倆交給王某系酒后行為,王某系非法扣車,要求立即返還并賠償損失1萬元。
【分歧】
該案的處理有兩種不同的意見:
*9種意見認為,該案王某既不享有質押權,亦不享有留置權,王某應返還楊某的車輛。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案王某與楊某形成了質押合同,王某享有合法的質押權,應駁回原告楊某的訴訟請求。
【評析】
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質押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移交給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對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金優(yōu)先受償?shù)奈餀唷6糁脵嗍侵競鶛嗳撕戏ㄕ加袀鶆杖说膭赢a,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對其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予以留置并就其變價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質押的特征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動產交債權人占有,質押適用于幾乎各種類型的合同,而留置一般主要適用于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等,只有在債權人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等占有債務人動產的,才可以成立留置權。留置為法定擔保,質押為約定擔保,留置物必須與主債務有關聯(lián)性,不涉及第三人財產,質押不受此限制。
該案原、被告之間形成了擔保法律關系,在借款人黃某不按約償還王某借款時,楊某明確表示以其個人所有財產擔保償還借款本息。楊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自愿為王某所出借的借款作為擔保人,理應按約定督促借款人歸還借款,作為擔保人在債務人借款到期不能歸還時,擔保人有代為履行歸還借款的義務。為了保證債權的履行,王某找到楊某要求其履行擔保債務,楊某于2013年10月16日出具書面承諾,自愿將自己所有的小車擔保用于還款,一個月內還款后取車,若超過一個月可將此車作價處理。當日楊某將車輛自愿交付給王某占有。這應視為雙方形成質押約定,楊某轉移車輛給王某占有的行為即為質押,楊某作為出質人,王某為享有該車輛依法處置權的質權人。而留置權的設立和先行使,必須依照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不得自行約定留置。因此,該案債權人王某將擔保人楊某的車輛占有行為,不具備留置的特征和適用情形。在楊某與王某約定的一個月履行期滿后楊某未能還款,楊某要求王某歸還車輛,王某不予歸還車輛的行為,系王某合法行使質押權,并無不當。
楊某訴稱王某系非法扣押車輛,沒有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其訴訟理由不成立。楊某要求王某賠償損失的訴請,亦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證據予以證明,不予支持。最終,安鄉(xiāng)法院依據有關規(guī)定,判決駁回楊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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