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
權利保全權是質權人一項重要的權利。質權人的權利保全權和出質人保全出質權利的義務,都是為了保障入質權利的價值,防止因入質權利價值的減少而導致危及質權人的權利。在票據質押中,質權人的權利保全權,主要發(fā)生在出現期前追索事由的情況下,質權人能否行使期前追索權?采用質押合同方式設立的票據質押,質權人能否行使追索權,關鍵就在于質權人是否具備行使追索權的主體要件。
票據法理論一般認為,追索權人就是持票人,包括票據上所記載的收款人、依背書取得票據的現實持票人、履行了追索義務而取得票據的再追索人。據此,采取質押合同設定的票據質押權人不具有行使追索權的資格。但這樣的邏輯推演似乎說服力不足,如果從追索的性質來分析,同樣可以得出結論。票據法理論認為,追索權是票據權利逆向行使的方式,毋庸多言,行使追索權的前提必須是追索權人是票據權利人。
而在通過質押合同設立的票據質押中,質權人能夠最終行使票據權利,獲得票據權利人資格,是附有條件的。
這和質押背書不同,因為質押背書的被背書人可以通過背書連續(xù)證明自己的權利主體資格,票據付款人并沒有審查質押所擔保的權利是否到期的義務。而在通過質押合同設立的質押中,質權人只能通過質押合同以及主債權到期未獲實現的事實證明自己的權利,在質權實現的條件未具備的情況下,質權人并不當然取得票據權利,因此,也就不能行使追索權。
這時候,為保全入質的權利,只能請求出質人另行提供擔保,或者請求出質人行使期前追索權,并將出質人獲得的追索金額提存或者用來提前清償。當然,在質權實現的條件具備而票據仍未到期時,因為質權人成為真正的票據權利人,故在發(fā)生期前追索事由的情況下,可以行使期前追索權。
|
導航大圖 | |
責任編輯 | |
導語 | |
大標題 | |
標題一 | |
標題二 | |
標題三 | |
標題四 |
相關熱點:
上一篇:上一篇:能否用知識產權作為質押進行融資?
下一篇:下一篇:質押合同的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