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頓網校友情提示,*7紹興實務稅務技巧相關內容個稅減除費用上調 提前做好納稅安排總結如下:
  修訂后的《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稅法”)將自9月1日起施行,“個稅法”將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由2000元調整為3500元,還調整了工薪所得稅率結構,由9級調整為7級,將最低的一檔稅率由5%降為3%。針對個稅法規(guī)定的變化,企業(yè)應提前做好納稅安排。
  工資均衡發(fā)放
  據國家稅務總局權威數據顯示,這次“個稅法”修改后,工薪收入者的納稅人數由約8400萬人減至約2400萬人。這意味著新法施行后,有約6000萬之前須納稅的不再繳納個人所得稅,只剩下約2400萬人繼續(xù)繳稅。因此,對這6000萬原納稅人群來說,工資收入均衡及時發(fā)放是關鍵,不能出現集中發(fā)放的情況。因為個人所得稅一般是按照收付實現制來確認收入的實現并據此計算征收的,在本來工資收入未達起征點或者收入偏低的情況下,企業(yè)單位拖欠工資而在某月集中發(fā)放,當月實際取得的工資收入超過3500元而達到征稅標準,按照稅法規(guī)定仍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人為增加了稅收負擔。
  例如,某企業(yè)職工王某因單位拖欠工資,2011年1月~6月應發(fā)工資13200元,在7月集中發(fā)放(不考慮“三險一金”等免稅因素),單位財會人員代扣個人所得稅1865元[(13200-2000)×20%-375],如按月及時發(fā)放,則應代扣個人所得稅60元[(2200-2000)×5%×6],按照收付實現制,該職工多負擔稅收1805元。如果9月以后仍保持上述工資水平,按月發(fā)放則不納稅,集中發(fā)放或許將達起征點以上。這應引起企業(yè)財務人員的高度重視。
  適用稅率有講究
  第二級月應納稅所得額為超過1500元~4500元的部分,適用稅率10%。也就是說,對于月收入在5000元~8000元之間(不考慮其他免稅收入因素)的納稅人,名義稅負10%,實際稅負在3%~5.6%之間,適用第二級稅率的納稅人在2400萬人中將占很大比例。因為目前我國本科畢業(yè)生剛參加工作當年定級月薪一般在3000元左右,達到月薪5000元~8000元將有一個加薪過程。對處于這一級數的納稅人來說,工資均衡發(fā)放仍是關鍵,盡量應用低稅率優(yōu)惠,避開高稅率。
  第三級月應納稅所得額為超過4500元~9000元的部分,適用稅率20%。與原適用稅率相同的第四級數相比,月應納稅所得額低限降低了500元,高限降低了11000元。對于這一級數的納稅人來說,雖然費用扣除數增加了,但其中月應納稅所得額在4500元~5000元(原稅率為15%)和9000元~20000元(現稅率為25%)的納稅人修正后的適用稅率提高了5%。因此,對處于上述區(qū)間的納稅人,要運用月份獎金季度發(fā)放或者季度獎金分月發(fā)放的辦法,或化大為小降至不超過月應納稅所得額9000元,或集中發(fā)放躉至月應納稅所得額為超過5000元~9000元之間。
  第四級月應納稅所得額為超過9000元~35000元的部分,適用稅率25%,與原適用稅率相同的第五級數相比,月應納稅所得額低限降低了11000元,高限降低了5000元。對于月應納稅所得額在9000元~20000元(原稅率為20%)和35000元~40000元(現稅率為30%)之間的納稅人,修正后的稅率提高了5%。第五級月應納稅所得額為超過35000元~55000元的部分,適用稅率30%,與原適用稅率相同的第六級數相比,月應納稅所得額低限和高限均降低了5000元,對于月應納稅所得額在35000元~40000元(原稅率為25%)和55000元~60000元(現稅率為35%)之間的納稅人,修正后的稅率提高了5%。第六級月應納稅所得額為超過55000元~80000元的部分,適用稅率35%,與原適用稅率相同的第七級數相比,月應納稅所得額在55000元~60000元(原稅率為30%)之間的納稅人,修正后的稅率提高了5%。第七級月應納稅所得額為超過80000元的部分,適用稅率45%,與原適用稅率相同的第九級數相比,月應納稅所得額在80000元~100000元(原稅率為40%)之間的納稅人修正后的稅率提高了5%。因此,對處在上述第四、第五、第六、第七修正提高區(qū)間的納稅人,同樣要運用月份獎金季度發(fā)放或者季度獎金分月發(fā)放的辦法,或化大為小或集中發(fā)放,盡可能降低稅收負擔。
  假設某納稅人2011年第四季度月工資8545元,“三險一金”1045元,月度績效考核獎5500元,有兩種安排。一是將月度績效考核獎與當月工資合并發(fā)放,應納個人所得稅=[(8545+5500-1045-3500)×25%-1005] ×3=4110(元);一是月度獎金合并到季度末月份一次性發(fā)放,應納個人所得稅=[(8545-1045-3500)×10%-105] ×2+[(8545+5500×3-1045-3500)×25%-1005] =4710(元)。合并發(fā)放比分月發(fā)放多負擔稅款600元。分析如下:
  3個月總收入為(8545+5500)×3=42135(元),“三險一金”為1045×3=3135(元),費用扣除為3500×3=10500(元),應納稅所得額:42135-3135-10500=28500(元),月度績效考核獎與當月工資合并發(fā)放應納個人所得稅:28500×25%-1005×3=7125-3015=4110(元),月度獎金合并到季度末月份一次性發(fā)放應納個人所得稅:20500×25%+8000×10%-1005-105×2=5925-1215=4710(元)。比較上述兩個計算公式,獎金分月發(fā)放稅額合計7125元,比合并到季度末一次性發(fā)放稅額合計5925元雖增加了1200元,但速算扣除數3015元比1215元多1800元,在所得額不變的情況下,速算扣除數的增加超過全額稅負的增加,從而使實際稅收支出減少了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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