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頓網校友情提示,*7河源實務稅務技巧相關內容包稅條款合法性大討論(三)總結如下:
  ,但也有在工程所在地的地稅局繳納。個人所得稅和其他稅費在實際中,都在工程所在地的地稅局繳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qū)經營建筑企業(yè)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第六條規(guī)定:“跨地區(qū)經營的項目部(包括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管理的項目部)應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未提供上述證明的,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督促其限期補辦;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應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建筑安裝業(yè)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1996]127號)第十一條規(guī)定:“在異地從事建筑安裝業(yè)工程作業(yè)的單位,應在工程作業(yè)所在地扣繳個人所得稅。但所得在單位所在地分配,并能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完整、準確的會計帳簿和核算憑證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后,可回單位所在地扣繳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安裝企業(yè)扣繳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1]505號)規(guī)定:“到外地從事建筑安裝工程作業(yè)的建筑安裝企業(yè),已在異地扣繳個人所得稅(不管采取何種方法計算)的,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不得再對在異地從事建筑安裝業(yè)務而取得收入的人員實行查帳或其他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對不直接在異地從事建筑安裝業(yè)務而取得收入的企業(yè)管理、工程技術等人員,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據實征收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建筑安裝業(yè)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1996]127號)第六條規(guī)定:“從事建筑安裝業(yè)的單位和個人應設置會計帳簿,健全財務制度,準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對未設立會計帳簿,或者不能準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和個人,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其工程規(guī)模、工程承包合同(協(xié)議)價款和工程完工進度等情況,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據以征稅。具體核定辦法由縣以上(含縣級)稅務機關制定。”
  建筑企業(yè)異地個人所得稅可以選擇查賬征收,也可以選擇核定征收,但很多地方對建筑業(yè)個人所得稅實行核定征收的辦法,。例如,山東省規(guī)定,對外來企業(yè)從業(yè)人員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所得稅一律在工程作業(yè)所在地扣繳。對不能準確核算,或不提供從業(yè)人員收入情況的,可暫按工程結算收入的0.5%—1%扣繳個人所得稅。
  基于以上政策法律規(guī)定,A公司與B公司簽定包稅條款:由A公司承擔B公司建設該辦公樓所獲得收入的企業(yè)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和其他費用。這種包稅條款是否有法律效力呢?
  只要B公司沒有從其公司機構所在地開出《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B公司就可以作為獨立納稅人在給A公司承建辦公樓所在地的地稅局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和其他稅費。也就是說,在B公司沒有從其公司機構所在地開出《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情況下,B公司承建A公司辦公樓收入的企業(yè)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和其他稅費的納稅地點在辦公樓所在地的地稅局。A公司與B公司簽定包稅條款:由A公司承擔B公司建設該辦公樓所獲得收入的企業(yè)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和其他費用,并在在辦公樓所在地的地稅局繳納是有法律效力的。
  如果B公司從其公司機構所在地開出《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并經辦公樓所在地的地稅局報驗登記的情況下,B公司承建A公司辦公樓收入的企業(yè)所得稅必須由B公司機構所在地的稅務局按照國稅函[2010]39號和國稅函[2010]156號文件的規(guī)定,分配一定比例的企業(yè)所得稅在辦公樓所在地的地稅局預繳。因此,如果B公司從其公司機構所在地開出《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情況下,A公司與B公司簽定包稅條款:由A公司承擔B公司建設該辦公樓所獲得收入的企業(yè)所得稅在辦公樓所在地的地稅局繳納是無法律效力的。當然,根據稅法規(guī)定,無論B公司是否從其公司機構所在地開出《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B公司建設該辦公樓所獲得收入的個人所得稅和其他費用的納稅地點是在工程所在地的地稅局。于是,A公司與B公司簽定包稅條款:由A公司承擔B公司建設該辦公樓所獲得收入的個人所得稅和其他費用。這種包稅條款是有法律效力的。
 ?。ǘ┌惡贤瑮l款的涉稅分析
  1、包稅稅金能否在稅前扣除?
  在包稅合同條款的情況下,非納稅義務人負擔繳納本應該由納稅義務人承擔的稅款,能否在非納稅義務人的企業(yè)所得稅前進行扣除呢?這也要針對問題具體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八條規(guī)定:“企業(yè)實際發(fā)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guī),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基于此規(guī)定,一項支出能否在企業(yè)所得稅前扣除,主要取決于該項支出是否與企業(yè)的生產經營有關,而且該支出是合理的支出。結合上述包稅合同的法理分析,筆者認為,包稅稅金能否在稅前扣除,要分兩種情況處理。
  *9,包稅合同條款在法律上認定是有效的,則包稅稅金可以在稅前扣除。
  如北京國家稅務局在2009年度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政策問題解答第二十條規(guī)定:“問:非居民企業(yè)A在中國取得租金收入,支付人B公司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在租賃合同中雙方約定B公司支付給A公司稅后費用9000元,居民企業(yè)B在代扣代繳企業(yè)所得稅時,已將合同約定的不含稅收入9000元,換算為含稅收入10000元后計算扣繳稅款1000元。居民企業(yè)B詢問其計算扣除租金支出時,是按合同約定的代扣代繳企業(yè)所得稅后的金額9000元扣除還是按照未代扣前的10000元扣除?答:雖然B公司作為代扣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1000元稅款后向A公司支付的租金為9000元,但B公司向A公司的實際租金支出為10000元。根據現行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八條規(guī)定:“企業(yè)實際發(fā)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因此,如B公司發(fā)生的此筆租金支出10000元與取得收入有關,準予其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二,包稅合同條款在法律上認定是無效的,則包稅稅金不可以在稅前扣除。
  2、包稅合同稅款計算的技巧
  關于包稅稅金要在稅前扣除,必須要把合同的不含稅收入還原為含稅收入,再計征稅款。
  案例:
  A公司與B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A將辦公樓發(fā)包給B承建,合同約定工程款5000萬元,本合同相關稅費均由A公司承擔。合同履行后,A公司代B公司支付稅金2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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