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則是一篇11月5日*7的業(yè)界評論的文章:2014年房產稅近期要出臺了?——馬光遠,大家可以慢慢閱讀哦。
  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原所長賈康最近表示,房產稅的基調是加快立法,年內不會有所動作;具體時間表來看,2015年房產稅應該進入立法程序,如果2016年能夠完成立法,2017年房產稅將正式依法全面實施。這可能是近期有關房產稅動態(tài)最權威的說法了。
  但是,我個人判斷,房地產2016年完成立法、2017年正式全面實施的可能性幾乎為零。何也,緣于房產稅的復雜和在房產稅基本問題上共識的欠缺。
  事實上,如果從最初的物業(yè)稅的討論和設計開始,關于房產稅的討論已經10多年了。2003年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實施城鎮(zhèn)建設稅費改革,條件具備時對不動產開征統(tǒng)一規(guī)范的物業(yè)稅,相應取消有關收費”。之后由于中國房價的暴漲,在房產稅的政策目的中自然有了通過房地產抑制房價過快上漲的意圖,并在重慶、上海搞了房產稅的試點,但效果乏善可陳。十八屆三中在財稅改革部分提出,要“加快房地產稅立法并適時推進改革”,“房產稅”又悄然變成了房地產稅。
  從稅收改革的視角而言,通過對房地產領域現存的各種稅費的規(guī)范和調整,在總體稅負不改變的情況下增加多套住房持有環(huán)節(jié)的稅收,減少或者取消交易環(huán)節(jié)的一些不合理的稅費,通過設置合理的房地產稅收體系給房市以明確的制度預期,以保房價穩(wěn)定,并使房產稅成為地方的主要稅源,這個大方向沒有任何問題。問題的關鍵是,經過10多年的爭論,無論是征收目的,還是征收環(huán)節(jié)等基本的問題分歧越來越大。在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加快房地產稅”的立法之后,問題更為復雜,究竟“房地產稅”就是以前討論試點的“房產稅”,還是一個新的稅種,還是所有與房地產有關的稅收的總稱,三中全會沒有明確,專家學者有各種不同的解讀。
  因此,在房產稅的很多問題分歧很大,房產稅涉及的利益博弈極其復雜的情況下,就認為在一兩年可以完成立法并很快實施,顯然是一種稅收立法的天真爛漫主義。房產稅的當務之急不是著急出臺一個不成熟的沒有共識的法律文本,而是通過廣泛的討論,形成基本的共識,擺脫“功利主義”思維的桎梏。在啟動真正的立法程序之前,最起碼應該討論清楚以下四個問題:*9,房產稅征收的目的是什么。是為了抑制房價,抑制投機,還是為了給地方增加穩(wěn)定的收入稅種;第二,房產稅與房地產領域其他稅收的關系如何。2003年十六屆三中全會的思路是出臺房產稅,同時合并其他稅費。近幾年關于房產稅的改革,卻悄然轉換成“增稅”的思維。只談房產稅,不談合并或者取消其他的稅費。如果房產稅的改革只是增加一個新的稅種,這意味著已經很重的房地產稅收上再加稅;第三,房產稅和土地出讓金的關系如何。在房產稅立法的時候,應該明確回答,征收房產稅后,土地出讓金是取消還是照收? 第四,房產稅是財產稅還是調節(jié)稅。如果是財產稅,除了法定減免的情形,要對每一套房產征收,如果是調節(jié)稅,房產稅究竟能不能調節(jié)房價?
  我們知道,由于過去10多年在房產稅問題上的誤導,很多民眾以為房產稅可以抑制房價的上漲。從理論及歐美等國的實踐看,建立在土地權屬永久基礎上的房產稅作為持有環(huán)節(jié)的稅收,通過增加房東的持有成本而能夠促進房價的合理回歸。但是,這種房價的回歸并不是各國征收房產稅的直接目的。筆者研究了很多國家的房產稅征收目的,大多就是為地方征收提供最主要的財政收入,特別是,各國的地方政府,在征收房產稅時,制度設計上盡可能的不引發(fā)房價的劇烈波動。但是,中國的房產稅在設計之初,就背負其讓房價回歸的政策使命。但實際上,就房價的簡單邏輯而言,影響房價的因素非常多,供需關系、土地制度、投機因素、貨幣供應等等,都可能成為影響房價的因素。房產稅本身可能會影響房價,但不會成為影響房價走勢的決定性因素。如果房產稅的目的是為了抑制房價,那在當前房地產深度調整的情況下,則意味著房產稅出臺的必要性不大。
  必須承認,房產稅是一項重大的改革工程,其影響遍及政府、開發(fā)商和每一個民眾。對此應嚴密論證,科學評估,慎重推行,而不能為了某種極其功利主義的目的而急于推出。特別是,絕對不能為了政府短期的增收目的而征收。對于房產稅的目的,房產稅的設計,房產稅的具體制度細節(jié)都還存在巨大分歧的情況下,就輕易斷言這兩年就開始實施,實在是違背基本常識。美國首席大法官馬歇爾曾經意味深長地指出:“征稅的權力事關毀滅的權力。”特別是在房產稅這樣的重大問題上,一定要系統(tǒng)設計,全盤考慮,形成合理的立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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