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八議”入律與“官當”制度確立
(1)“八議”——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時,以《周禮》“八辟”為依據(jù),正式規(guī)定了此制度,主要是對封建特權人物犯罪實行減免處罰的法律規(guī)定,包括:
A——議親(皇帝親戚)
B——議故(皇帝故舊)
C——議賢(有傳統(tǒng)德行與影響的人)
D——議能(有大才能)
E——議功(有大功勛)
F——議貴(貴族官僚)
G——議勤(為朝廷勤勞服務)
F——議賓(前代皇室宗親)
注意:從此此后,“八議”成為各代刑律的重要內(nèi)容,唐律中的名例律在五刑、十惡之后即規(guī)定了八議制度。
(2)“官當”——允許官吏以官職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權制度,它正式出現(xiàn)在《北魏律》與《陳律》中
A——《北魏律·法例篇》規(guī)定:每一爵級抵當徒罪2年
B——南朝《陳律》規(guī)定更細,凡以官抵折徒刑,同贖刑結合使用。
注意:這表明當時封建特權法有了進一步的發(fā)展。
(一)《唐律疏議》——禮法統(tǒng)一的法典
1、《唐律》的修訂過程——從《武德律》到《永徽律疏》
(1)唐高祖李淵奏上《武德律》——唐代首部法典;
(2)唐太宗命長孫無忌、房玄齡等人在此基礎上,參照隋《開皇律》更加厘改,制定新的法典,稱為《貞觀律》;
兩者均為12篇500條?!敦懹^律》增設加役流,縮小連坐處死的范圍,確定了五刑、十惡、八議以及類推等原則與制度,基本上確定了唐隋的主要內(nèi)容和風格,對《永徽律》及其他法典有很深的影響。
2、《永徽律疏》(《唐律疏議》)的頒行
(1)高宗永徽二年,長孫無忌、李績等在《貞觀律》基礎上修訂,將原《貞觀律》名例篇中的“言理切害”,更為“情理切害”,奏上新撰律12卷,是為《永徽律》;
(2)鑒于當時中央、地方在審判中對法律條文理解不一,每年科舉考試中明法科考試也無統(tǒng)一的權威標準的情況,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師學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對《永徽律》進行逐條逐句的解釋,撰《律疏》30卷,與《永徽律》合編在一起,稱為《永徽律疏》;
(3)至元代后,人們以疏文皆以“議日”二字始,故又稱為《唐律疏議》;
注意:由于疏議對全篇律文所作權威性的統(tǒng)一法律解釋,給實際司法審判帶來便利,因此其作用至重。
3、《永徽律疏》的歷史地位:
(1)總結了漢魏晉以來立法和注律的經(jīng)驗,對主要的法律原則和制度作了精確的解釋與說明,盡可能引用儒家典型作為律文的理論依據(jù);
(2)標志著中國古代立法達到了最高水平,體現(xiàn)了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風格和基本特征,成為中華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對后世幾周邊國家產(chǎn)生了極為深遠的影響;
(3)是中國歷史上迄今保存下來得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會影響的古代成文法典。
(二)十惡——隋唐以后歷代法律中規(guī)定的嚴重危害統(tǒng)治階級根本利益的常赦不原的十種最嚴重犯罪
1、從“重罪十條”到“十惡”——淵源于北齊律的“重罪十條”
(1)隋《開皇律》在“重罪十條”的基礎上加以損益,確定了十惡制度;
(2)唐律承襲此制,將“十惡”列入名例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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