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的當事人
1.基金份額持有人。即基金投資者,是基金的出資人、基金資產的所有者和基金投資收益的受益人。基金份額持有人是開展基金一切活動的中心。
(1)權利:分享基金財產收益,分配剩余基金財產,轉讓或贖回基金份額,召開份額持有人大會,行使表決權,查閱或復制資料,對損害權益行為提出訴訟,基金合同約定其他權利。
(2)義務:遵守基金合同;繳納費用;承擔基金虧損或終止的有限責任;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投資人合法權益的活動;在封閉式基金存續(xù)期間,不得要求贖回基金份額;在封閉式基金存續(xù)期間,交易行為和信息披露必須遵守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法律、法規(guī)及基金契約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2.管理人?;鸬哪技吆凸芾碚?,在基金運作中具有核心作用。在我國,管理人只能由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 3.托管人。職責:基金資產的保管、清算、會計復核及監(jiān)督。在我國,托管人只能由依法設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資格的商業(yè)銀行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