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nèi)容導航】:
(一)稅收管轄權的概念和分類
(二)約束稅收管轄權的國際慣例
【所屬章節(jié)】:
本考點屬于《稅法一》*9章稅法基本原理第五節(jié)國際稅法的內(nèi)容。
【基礎考點】:稅收管轄權
(一)稅收管轄權的概念和分類
稅收管轄權,是一個主權國家在稅收管理方面所行使的在一定范圍內(nèi)的征稅權力,屬于國家主權在稅收領域中的體現(xiàn)。
稅收管轄權具有明顯的獨立性和排他性。
目前世界上的稅收管轄權分為三類:來源地管轄權、居民管轄權和公民管轄權。
(二)約束稅收管轄權的國際慣例
管轄權及身份種類的把握思路:
約束稅收管轄權的國際慣例
管轄權及身份種類判別標準
居民管轄權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一般判定標準(1)住所標準——永久性或習慣性
(2)時間標準——居住或停留一定時間以上
(3)意愿標準——有居住的主觀意愿
  特殊判定標準(1)以永久性住所為判定標準
(2)以同個人和經(jīng)濟關系更為密切為判定標準
(3)以習慣性住所為判定標準
(4)以國籍為判定標準
(5)通過有關國家協(xié)商解決
 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一般判定標準(1)管理中心標準
(2)總機構(gòu)標準
(3)資本控制標準
(4)主要營業(yè)活動地標準
  特殊判定標準法人雙重居民身份的判定只能由有關國家之間協(xié)商解決
公民管轄權公民身份的判定首先明確該人與本國是否有法律聯(lián)結(jié)因素,即公民身份。目前實行公民管轄權的國家基本采用兩個標準:
(1)自然人——國籍標準
(2)法人——登記注冊標準
來源地管轄權(1)跨國勞務所得行使來源地管轄權的約束標準
(2)跨國營業(yè)所得行使來源地管轄權的約束標準——一般為營業(yè)活動發(fā)生地
(3)跨國投資所得行使來源地管轄權的約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