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失賠償
  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jīng)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決議無效或者撤銷之訴
  (1)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nèi)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無效。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nèi)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60日內(nèi),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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