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jié)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時間
1、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則上從成立時生效。
2、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生效的,在依照其規(guī)定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后生效。
如《物權法》規(guī)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抵押合同及商品房買賣合同均屬于這類合同,即未登記不影響合同的生效,只影響物權的成立或者轉移。(P368)
3、附條件、附期限的合同
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訂立的與其年齡、智力、精神狀況不相適應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
(2)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其中的“善意”是指相對人的訂立合同時不知道與其訂立合同的人欠缺相應的行為能力。
2、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
行為人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
(1)被代理人表示同意的,由被代理人承擔合同責任;(2)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3、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
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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