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jié) 或有事項的審計
一、或有事項的含義
或有事項,是指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其結果須由某些未來事項的發(fā)生或不發(fā)生時才能決定的不確定事項。(與期后事項有什么區(qū)別呢?事項在期后是否出現結果?)
常見的或有事項主要包括:未決訴訟或仲裁、債務擔保、產品質量保證(含產品安全保證)、承諾、虧損合同、重組義務、環(huán)境污染整治等。
二、或有事項的審計
在審計或有事項時,注冊會計師尤其要關注財務報表反映的或有事項的完整性。
審計時間:或有事項的審計在審計完成審計階段進行
審計要求:實施專門程序,以驗證或復核或有事項的完整性。
針對或有事項的審計程序通常包括:
1.(復核)向被審計單位管理層詢問其確定、評價與控制或有事項方面的有關方針政策和工作程序。
2.向被審計單位管理層索取下列資料,作必要的審核和評價:
(1)被審計單位有關或有事項的全部文件和憑證;
(2)被審計單位與銀行之間的往來函件,以查找有關票據貼現、應收賬款抵借、票據背書和對其他債務的擔保;
(3)被審計單位的債務說明書,其中,除其他債務說明外,還應包括對或有事項的說明,即說明已知的或有事項均已在財務報表中作了適當反映。
3.向被審計單位的法律顧問和律師進行函證。
4.復核上期和稅務機構的稅收結算報告。如果稅款拖延時間較久,發(fā)生稅務糾紛的可能性就較大。
5.向與被審計單位有業(yè)務往來的銀行寄發(fā)含有要求銀行提供被審計單位或有事項的詢證函。銀行函證可以反映商業(yè)票據貼現、應收賬款抵借、票據背書情況和為其他單位的銀行借款進行擔保的情況(包括擔保事項的性質、金額、擔保期間等)。
6.審閱截至審計工作完成日止被審計單位歷次董事會紀要和股東大會會議記錄。
7.復核現存的審計工作底稿,尋找任何可以說明潛在或有事項的資料。
8.查詢被審計單位對未來事項和協議的財務承諾,并向被審計單位管理層詢問。
9.確定可有事項的確認和計量是否符合《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第二章“確認與計量”的規(guī)定。
10.向被審計單位管理層茯取書面聲明,保證其已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的規(guī)定,對其全部或有事項作了恰當反映。
11.確定或有事項在財務報表上的披露是否遵循《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第三章“披露”的規(guī)定。
三、獲取律師聲明書
對律師的函證,通常通過被審計單位向其律師寄發(fā)審計詢證函的方式來實施。被審計單位律師對函證問題的答復和說明,就是律師聲明書。
函證范圍:被審計單位應對曾為其提供法律咨詢或代理的所有律師寄發(fā)審計詢證函;
函證內容:被審計單位敘述和評價與該律師業(yè)務相關的期后事項和或有事項等情況。
回函評價:注冊會計師應根據該律師的職業(yè)條件和聲譽情況來確定律師聲明書的合理性。
對于律師聲明書應從整體上分析,以便確定它對審計詢證函的總體反應,確定它與注冊會計師所知的情況是否矛盾。倘若律師聲明書表明或暗示律師拒絕提供信息,或隱瞞信息,或對被審計單位敘述的情況應予修正而不加修正,注冊會計師一般應認為審計范圍受到限制,就不能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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