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前任或現(xiàn)任合伙人加入公眾利益實體的審計客戶時對獨立性的不利影響

  識別

  關鍵審計合伙人加入屬于公眾利益實體的審計客戶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特定員工

  前任高級合伙人加入屬于公眾利益實體的審計客戶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特定員工

  企業(yè)合并的原因,前任關鍵審計合伙人擔任屬于公眾利益實體的審計客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特定員工
 

  評價

  密切關系或外在壓力

  外在壓力

  外在壓力
 

  防范

  除非該合伙人不再擔任關鍵審計合伙人后,該公眾利益實體發(fā)布了已審計財務報表,其涵蓋期間不少于十二個月,并且該合伙人不是該財務報表的審計項目組成員,否則獨立性將視為受到損害。

  除非該高級合伙人離職已超過十二個月,否則獨立性將被視為受到損害

  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不被視為獨立性受到損害:

  (1)當前任關鍵審計合伙人接受該職務時,并未預料到會發(fā)生企業(yè)合并;

  (2)前任關鍵審計合伙人在事務所中應得的報酬或福利都已全額支付;

  (3)前任關鍵審計合伙人未繼續(xù)參與,或在外界看來未參與事務所的經(jīng)營活動或專業(yè)活動;

  (4)已就前任關鍵審計合伙人在審計客戶中的職位與治理層討論。

  注釋:關鍵審計合伙人:是指項目合伙人、實施項目質量控制復核的負責人,以及審計項目組中負責對財務報表審計所涉及的重大事項作出關鍵決策或判斷的其他審計合伙人。其他審計合伙人還可能包括負責審計重要子公司或分支機構的項目合伙人。
 

  三、臨時借調員工

  會計師事務所只能短期向客戶借出員工,并且借出的員工不得為審計客戶提供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yè)道德守則禁止提供的非鑒證服務,也不得承擔審計客戶的管理層職責。

  防范措施:

  1對借出員工的工作進行額外復核;

  2.合理安排審計項目組成員的職責,使借出員工不對其在借調期間執(zhí)行的工作進行審計;

  3.不安排借出員工作為審計項目組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