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導讀:以下是高頓初級會計職稱頻道*7推出系列文章——2015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復習考題之《經濟法基礎》第二章《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法律制度》典型考題之判斷題(2):
  判斷題
  16.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
  17.合法有效的勞動規(guī)章制度是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
  18.甲公司職員王某不能勝任工作,單位未經與王某協商,便調整王某的工作崗位。甲公司做法不合法。( )
  19.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用人單位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
  20.在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同時,用人單位應當但卻沒有及時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用人單位應按應付經濟補償金額2倍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
  21.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
  22.甲公司與王女士自愿約定,如果王女士懷孕,雙方勞動合同自動終止,該約定有效。( )
  23.甲患病尚在醫(yī)療期內,乙公司解除了與甲的勞動合同,甲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那么甲可以獲得2倍經濟補償的賠償金。( )
  24.勞動合同法禁止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服務期和競業(yè)禁止之外的其他事項約定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 )
  25.如果出現一定情形,勞動者需要向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
  26.王某在甲公司工作,但雙方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現雙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fā)生爭議,根據規(guī)定,此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的范圍。( )
  27.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
  28.仲裁時效中斷的,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
  29.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fā)生法律效力。( )
  30.勞動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zhí)行,由仲裁委員會予以執(zhí)行。( )
  【答案與解析】
  16.
  【答案】√
  17.
  【答案】√
  18.
  【答案】×
  【解析】如果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變更、調整工作崗位,屬于用人單位的自主權,用人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變更勞動合同。
  19.
  【答案】×
  【解析】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必須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0.
  【答案】×
  【解析】如果在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同時,用人單位應當但卻沒有及時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用人單位應按應付經濟補償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21.
  【答案】×
  【解析】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并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2.
  【答案】×
  【解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約定“法定”終止情形之外的其他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即使約定也無效。
  23.
  【答案】√
  【解析】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要求繼續(xù)履行,享受在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待遇;如果勞動者不要求繼續(xù)履行或者勞動合同的履行已經不可能,那么勞動者可要求獲得2倍經濟補償的賠償金。
  24.
  【答案】√
  25.
  【答案】×
  【解析】經濟補償金的支付主體只能是用人單位。
  26.
  【答案】×
  【解析】因確認勞動關系發(fā)生的爭議屬于勞動爭議的范圍。
  27.
  【答案】√
  28.
  【答案】√
  29.
  【答案】√
  30.
  【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