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的承兌
1.承兌的程序
(1)提示承兌。
(2)承兌成立。
2.承兌的效力
(1)承兌人于匯票到期日必須向持票人無條件地支付匯票上的金額,否則其必須承擔延遲付款責任。
(2)承兌人必須對匯票上的一切權利人承擔責任,這些權利人包括付款請求權人和追索人。
(3)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
(4)承兌人的票據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五)匯票的付款
付款是指付款人依據票據文義支付票據金額,以消滅票據關系的行為。
1.付款的程序
(1)付款提示。
①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②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2)支付票款。
2.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依法足額付款后,全體匯票債務人的責任解除。
(六)匯票的追索權
1.追索權發(fā)生的原因
(1)追索權發(fā)生的實質條件。
(2)追索權發(fā)生的形式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