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教材章節(jié) | 2013年教材位置 | 2014年教材位置 | 變動內容 | |||||||||
頁碼 | 行數(shù) | 頁碼 | 行數(shù) | |||||||||
1.3 | 12 | 倒數(shù)4 | 12 | 倒數(shù)4 | “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改為“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 |||||||
2.2 | 37 | 倒數(shù)5 | 37 | 倒數(shù)三 | 刪去“實收資本”。 | |||||||
2.2 | 37 | 倒數(shù)4 | 37 | 倒數(shù)二 | 原名稱后“,”改為“。” 刪掉“以及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 | |||||||
2.2 | 40 | 9 | 40 | 9 | 增加“2.住所變更登記。公司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公司變更住所跨公司登記機關轄區(qū)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記機關將公司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 | |||||||
2.2 | 40 | 9-14 | 40 | 13 | “2.”改為“3.”。 刪除“注冊資本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認購新股,應當分別依照《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和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開發(fā)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開發(fā)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公司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 本的25%。” 原“增加”前加“公司”。 | |||||||
2.2 | 40 | 15 | 40 | 13 | “公司”改為“或”。 | |||||||
2.2 | 40 | 17 | 40 | 15 | 刪除“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 |||||||
2.2 | 40 | 18-20 | 9 | 15 | 刪除“公司變更實收資本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并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載明的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繳納出資。公司應當自足額繳納出資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 |||||||
2.2 | 40 | 末行 | 40 | 倒數(shù)5 | 增加“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載明事項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換發(fā)營業(yè)執(zhí)照。” | |||||||
2.2 | 42 | 3 | 41 | 末行 | 備案后增加“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司登記機關準予變更登記的,換發(fā)《營業(yè)執(zhí)照》。” | |||||||
2.2 | 42 | 7 | 42 | 6 | 刪去“七、年度檢驗 公司登記機關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對公司進行年度檢驗。公司應當按照公司登記機關的要求,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接受年度檢驗,并提交年度檢驗報告書、年度資產負債表和 損益表、《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設立分公司的公司在其提交的年度檢驗材料中,應當明確反映分公司的有關情況,并提交《營業(yè)執(zhí)照》的復印件。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根據(jù)公司提交的年度檢驗材料,對與公司登記事項有關的情況進行審查。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繳納年度檢驗費。”改為“七、年度公示 公司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yè)信用信息公式系統(tǒng)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年度報告公示的內容以及監(jiān)督檢查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 |||||||
2.1 | 35 | 6 | 35 | 6 | 刪去“對《公司法》進行了較大規(guī)模的”。 “修訂”后加逗號,將“并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提前放在“修訂”后。增加“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6次會議修訂,并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 |||||||
2.3 | 43 | 6-16 | 43 | 2-5 | 原“2 股東出資達到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1)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注冊資本是指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出資額,即經登記機關登記確認的資本。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是指國家規(guī)定的設立公司所需資本的最低要求?!豆痉ā芬?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法律、行政法規(guī)有較高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改為“2.有符合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注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刪去(2)的內容。將(3)調整為(2)。 | |||||||
2.3 | 43 | 倒數(shù)5 | 43 | 19 | 刪去“我國《公司法》規(guī)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 | |||||||
2.3 | 46 | 7 | 45 | 13 | 刪去“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等,可以依法承擔股東出資的驗資工作。” | |||||||
2.3 | 46 | 10 | 45 | 14-15 | 原“股東的首次出資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改為“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出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 |||||||
2.3 | 47 | 倒數(shù)9 | 46 | 倒數(shù)4 | 刪去“及其出資額”。 | |||||||
2.3 | 56 | 倒數(shù)3 | 56 | 6 | 刪去“1.”。 | |||||||
2.4 | 59 | 14 | 58 | 22-23 | 原“2.發(fā)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改為“2.有符合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全體發(fā)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 |||||||
2.4 | 59 | 15-26 | 58 | 24-32 | 原“法定資本最低限額,是指法律規(guī)定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數(shù)額。……全體發(fā)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30%。”改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fā)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fā)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在發(fā)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木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國務院決定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發(fā)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評估作價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 |||||||
2.4 | 60 | 14-19 | 59 | 20-23 | 原“發(fā)起人以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guī)定其認購的股份后,對于公司章程規(guī)定一次繳納的,應即繳納全部出資;對于公司章程規(guī)定分期繳納的,應即繳納首期出資。如果發(fā)起人不是以貨幣出資,而是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則應當依法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在此基礎上,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xù)。發(fā)起人不按照規(guī)定繳納出資的,應當按照發(fā)起人協(xié)議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改為“《公司法》規(guī)定,以發(fā)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fā)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guī)定其認購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規(guī)定繳納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xù)。發(fā)起人不按照規(guī)定繳納出資的,應當按照發(fā)起人協(xié)議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 |||||||
2.4 | 63 | 13 | 62 | 16 | 原“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50%”改為“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 | |||||||
2.4 | 63 | 14 | 62 | 17-18 | 原“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30%”改為“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 | |||||||
2.8 | 82 | 13 | 81 | 倒數(shù)第7行 | 刪去“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 |||||||
本章主要參考法規(guī)索引 | 89 | 倒數(shù)2 | 89 | 倒數(shù)14 | 修訂后增加“,根據(jù)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6次會議修訂” | |||||||
本章主要參考法規(guī)索引 | 90 | 第1行 | 89 | 倒數(shù)12 | 修訂后增加“,根據(jù)2014年2月19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進行修訂” | |||||||
3.1 | 92 | 倒數(shù)5 | 91 | 倒數(shù)5 | 原“《關于實施<個人獨資企業(yè)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改為《關于貫徹實施<個人獨資企業(yè)登記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 |||||||
3.1 | 93 | 5 | 92 | 5-6 | 斷后增加一句“從事臨時經營、季節(jié)性經營、流動經營和沒有固定門面的擺攤經營,不得登記為個人獨資企業(yè)。” | |||||||
3.1 | 93 | 12 | 92 | 13 | 原本行最后“經營范圍及方式”改為“經營范圍” | |||||||
3.1 | 93 | 倒數(shù)7 | 92 | 倒數(shù)7 | 本行開頭原“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改為“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 | |||||||
3.3 | 127 | 倒數(shù)13 | 126 | 倒數(shù)14 | 本行開頭原“害社會公眾利益的。”改為“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 |||||||
3.3 | 128 | 倒數(shù)9 | 127 | 倒數(shù)10 | 原“繼承”改為“承繼” | |||||||
3.3 | 129 | 16-19 | 128 | 14 | 刪除本段“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低于25%……“外資比例低于25%”的字樣。” | |||||||
3.3 | 130 | 12-15 | 129 | 8 | 原“其余部分的出資,合同、章程中規(guī)定一次繳清出資的,投資者應自外商投資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頒發(fā)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合同、章程中規(guī)定分期繳付出資的,投資者*9期出資不得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并應自外商投資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頒發(fā)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改為“其余部分的出資應符合設立外商投資企業(yè)出資的相關規(guī)定。” | |||||||
3.3 | 133 | 19 | 132 | 13 | 原“(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合營何方的出資方式、出資期限”改為“(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合營各方的出資方式” | |||||||
3.3 | 133 | 20 | 132 | 14 | 刪除本行“1 合營企業(yè)合營各方的出資方式” | |||||||
3.3 | 134 | 9 | 133 | 2-4 | 增加一段“合營各方應當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繳清各自的出資額。逾期未繳或者未繳清的,應當按合同規(guī)定支付遲延利息或者賠償損失。合營各方繳付出資后,應當由中國的注冊會計師驗證,出具驗資報告后,由合營企業(yè)據(jù)以法給出資證明書。” | |||||||
3.3 | 134-135 | 9-135的18 | 133 | 12 | 刪除134頁第9行至135頁第18行的全部內容。保留例題。 | |||||||
3.3 | 134 | 16-23 | 133 | 5-11 | 原例題改為“【例3-15】外國投資者的下列出資方式中,符合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法律制度規(guī)定的是( )。 A.以機器設備出資B.以工業(yè)產權出資C.以專利權出資D.以外幣出資 【解析】正確答案為ABCD。根據(jù)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合營企業(yè)合營各方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工業(yè)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故ABCD均符合規(guī)定。” | |||||||
3.3 | 137 | 倒數(shù)10 | 135 | 18 | 原“彩擴、洗相”改為“彩擴洗像” | |||||||
3.3 | 140 | 5 | 137 | 倒數(shù)3 | 原本行最后“應當向已繳納投”改為“應當向已按照合作企業(yè)合同約定繳納投” | |||||||
3.3 | 143 | 倒數(shù)7 | 141 | 倒數(shù)14 | 原本行最后“由國外投資者通過外資企”改為“由外國投資者通過擬設立外資企” | |||||||
參考法規(guī)索引 | 145 | 倒數(shù)12 | 143 | 13 | 原“2.個人獨資企業(yè)登記管理辦法(2000年1月1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弟94號發(fā)布)”改為“2.個人獨資企業(yè)登記管理辦法(2000年1月1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弟94號發(fā)布、根據(jù)2014年2月2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3號修訂)” | |||||||
參考法規(guī)索引 | 145 | 倒數(shù)10 | 143 | 14 | 原“3.關于貫徹實施《個人獨資企業(yè)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改為“3.關于貫徹實施《個人獨資企業(yè)登記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 |||||||
參考法規(guī)索引 | 145 | 倒數(shù)5 | 143 | 倒數(shù)11 | 原“5.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yè)登記管理辦法(1997年11月19日國務院令弟236號發(fā)布)”改為“5.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yè)登記管理辦法(1997年11月19日國務院令弟236號發(fā)布、2007年5月9日、2014年2月19日國務院修訂)” | |||||||
參考法規(guī)索引 | 145 | 倒數(shù)3 | 143 | 倒數(shù)9 | 原“6.企業(yè)名稱登記管理規(guī)定(1991年5月6日國務院批準,1991年7月22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弟7號發(fā)布)”改為“6.企業(yè)名稱登記管理規(guī)定(1991年5月6日國務院批準,1991年7月22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弟7號發(fā)布,2012年11月9日國務院令第628號修訂)” | |||||||
參考法規(guī)索引 | 146 | 11 | 144 | 4 | 原“1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法實施條例(1983年9月20日國務院發(fā)布,2001年7月22日國務院修訂)”改為“1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法實施條例(1983年9月20日國務院發(fā)布,1986年1月15日、1987年12月21日、2001年7月22日、2011年1月8日、2014年2月19日國務院五次修訂)” | |||||||
參考法規(guī)索引 | 146 | 13 | 144 | 7 | 原“12.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法實施細則(1995年8月7日國務院批準、1995年9月4日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第6號發(fā)布)”改為“12.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法實施細則(1995年8月7日國務院批準、1995年9月4日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第6號發(fā)布,2014年2月19日國務院修訂)” | |||||||
參考法規(guī)索引 | 146 | 15 | 144 | 10 | 原“1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yè)法實施細則(1990年10月28日國務院批準、1990年12月12日原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發(fā)布,2001年4月12日國務院修訂)”改為“1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yè)法實施細則(1990年10月28日國務院批準、1990年12月12日原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發(fā)布,2001年4月12日、2014年2月19日國務院修訂)” | |||||||
參考法規(guī)索引 | 146 | 倒數(shù)10 | 144 | 15 | 刪除“15.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guī)定(1987年12月30日國務院批準,1988年1月1日原對外經濟貿易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fā)布)” | |||||||
參考法規(guī)索引 | 146 | 倒數(shù)8 | 144 | 18 | 刪除“16.《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guī)定》的補充規(guī)定(1997年9月29日國務院批準,原對外經濟貿易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fā)布)” | |||||||
4.2 | 177 | 倒數(shù)11 | 175 | 倒數(shù)11、 倒數(shù)7-倒數(shù)11 | 1.刪除“(包括代銷或包銷);” 2.原“發(fā)行人應當同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xié)議。”后增加“證券承銷業(yè)務采取代銷或者包銷方式。上市公司非公開發(fā)行股票未采用自行銷售方式或者上市公司配股的,應當采用代銷方式。證券代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發(fā)行人發(fā)售證券,在承銷期結束時,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退還給發(fā)行人的承銷方式。證券包銷是指證券公司將發(fā)行人的證券按照協(xié)議全部購入或者在承銷期結束時將售后剩余證券全部自行購入的承銷方式。” | |||||||
4.2 | 178 | 5 | 176 | 9 | 原“發(fā)行人應當按照”改為“股票發(fā)行失敗后,主承銷商應當協(xié)助發(fā)行人按照” | |||||||
4.2 | 178 | 8 | 176 | 12 | 增加“證券公司實施承銷前,應當向中國證監(jiān)會報送發(fā)行與承銷方案。” | |||||||
4.2 | 179 | 22 | 177 | 倒數(shù)8 | 原“公司董事會不按照上述規(guī)定執(zhí)行的”改為“公司董事會不按照上述規(guī)定執(zhí)行,致使公司遭受損害的” | |||||||
4.2 | 179-180 | 倒數(shù)4 | 178 | 2 | 刪除⑦ | |||||||
4.2 | 250 | 14 | 248 | 12 | 原“(中國證監(jiān)會2006年9月11日通過,2010年6月24日修訂,自2010年11月1日起實施)”改為“(中國證監(jiān)會2013年12月13日修訂引發(fā),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 |||||||
4.2 | 250 | 18 | 248 | 16 | 原“2008年4月29日*9次修訂”改為“2008年8月27日*9次修訂”;“十四”改為“14” | |||||||
4.2 | 250 | 倒數(shù)9 | 248 | 倒數(shù)11 | 原“、”改為“,” | |||||||
4.2 | 250 | 倒數(shù)7 | 248 | 倒數(shù)9 | “人民銀行發(fā)布”后增加“,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9日國務院第138次常務會議通過《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對本辦法部分條款予以修正,于2011年1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8號發(fā)布施行” | |||||||
5.4 | 262 | 17 | 260 | 17 | 刪除“同時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不得對抗第三人”字樣 | |||||||
5.4 | 264 | 11 | 262 | 10 | 原“當事人基于同一雙務合同”后增加“互負債務” | |||||||
5.4 | 265 | 12.13 | 263 | 12 | 原“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改為“債務人的債務已到期” | |||||||
5.5 | 271 | 5-7 | 269 | 4 | 刪除“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字樣 | |||||||
5.5 | 282 | 20 | 280 | 17 | 刪除“是一種合同的擔保方式”字樣 | |||||||
5.5 | 285 | 24 | 283 | 20 | 刪除“四是從權利”字樣 | |||||||
5.5 | 285 | 26 | 283 | 22 | 原“此種約定不得約束第三人”,改為“此種約定不得約束善意第三人” | |||||||
5.7 | 289 | 11 | 287 | 7行 | 原“債權人依法免除債務”改為“免除” | |||||||
6.1 | 323 | 20前 | 321 | 20-22 | 增加“經國務院批準,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交通運輸業(yè)和部分現(xiàn)代服務業(yè)營改增試點。自2014年1月1日起,鐵路運輸和郵政業(yè)也納入了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的試點。” | |||||||
6.2 | 328 | 8-12 | 326 | 11 | 刪除“(4)集郵商品(如郵票、首日封、郵折等)的生產……(6)單獨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不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征收增值稅;” | |||||||
6.2 | 328 | 21 | 326 | 19行 | 刪除“(11)納稅人受托開發(fā)軟件產品,著作權屬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稅;” | |||||||
6.2 | 328 | 22 | 原“(12)改為(8)” | |||||||||
6.2 | 328 | 倒數(shù)9-10 | 326 | 22 | 刪除“(1)郵政部門銷售集郵商品,不征收增值稅;(2)郵政部門發(fā)行報刊,不征收增值稅;” | |||||||
6.2 | 328-329 | 倒數(shù)1、1-2 | 326 | 倒數(shù)6行 | 刪除“(8)納稅人受托開發(fā)軟件產品,著作權屬于委托方或屬于雙方共同擁有的不征收增值稅。對經過國家版權局注冊登記,納稅人在銷售時一并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不征收增值稅。” | |||||||
6.2 | 329 | 3-9 | 326 | 倒數(shù)6 | 刪除“【例6-4】下列各項中……著作權屬于委托方或屬于雙方共同擁有的不征收增值稅。” | |||||||
6.2 | 331 | 5 | 328 | 倒數(shù)12 | 刪除“3.油氣田企業(yè)提供的生產性勞務,稅率為17%。” | |||||||
6.2 | 334 | 倒數(shù)15 | 331 | 末行 | 刪除“(3)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機關批準的免稅商店零售的免稅品。” | |||||||
6.2 | 338 | 倒數(shù)7-15 | 335 | 最后一行 | 刪除“(4)購進或者銷售貨物以及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支付運輸費用的……但是,如果一般納稅人從上海等“營改增”試點地區(qū)獲得的貨物運輸業(y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可直接憑票經認證后抵扣。” | |||||||
6.2 | 338 | 倒數(shù)5 | 336 | 2行 | 刪除“以及運輸費用結算單據(jù)” | |||||||
6.2 | 339 | 倒數(shù)6.7 | 336 | 倒數(shù)2行 | 刪除“(6)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 |||||||
6.2 | 340 | 倒數(shù)3 | 338 | 2 | 原(1)中的“普通發(fā)票”改為“貨物運輸業(y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 |||||||
6.2 | 341 | 6行 | 338 | 11 | 原(5)中“普通發(fā)票”改為“貨物運輸業(y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 |||||||
6.2 | 342 | 倒數(shù)3行 | 340 | 6 | 增加“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及舊貨以外的物品,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3% 在此,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jù)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 (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 |||||||
6.2 | 343 | 13行至15行 | 340 | 倒數(shù)7行至倒數(shù)4行 | 原“進口貨物的納稅人,無論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guī)模納稅人,均應按照組成計稅價格和規(guī)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改為“納稅人進口貨物,按照組成計稅價格和本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和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原“其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稅率”改為“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含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稅率” | |||||||
6.2 | 343 | 20行【例6-16】 | 341 | 6行、10行、11行 | 原“運費發(fā)票”改為“貨物運輸業(y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解析(2)原“允許抵扣的增值稅進項.7+8*7%=19.26”改為“允許抵扣的增值稅埋藏.7+8*11%=19.58” 解析(3)原“應納增值稅*17%-19.26=14.74”改為“應納增值稅稅額=200*17%-19.58=14.42” | |||||||
6.2 | 345 | 19行 | 343 | 1行至6行 | 增加“(12)自2013年12月1日起,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轉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lián)的債權、負債經多次轉讓后,最終的受讓方與勞動力為同一單位和個人的,仍適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的相關規(guī)定,其中貨物 的多次轉讓行為均不征收增值稅。資產的出讓方需將資產重組方案等文件資料報其主管稅務機關。” | |||||||
6.2 | 347 | 6行 | 344 | 倒數(shù)6行至倒數(shù)4行 | 原“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元。” 增加“為進一步扶持小微企業(yè)發(fā)展,經國務院批準,自2013年8月1日起,對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yè)或非企業(yè)性單位,暫免征收增值稅。” | |||||||
6.2 | 351 | 22 | 349 | 14 | 刪除“(國稅發(fā)[2006]156號)” 本章正文中,原教材上的類似文件名均已刪除 | |||||||
6.2 | 351 | 24 | 349 | 15 | 原“專用發(fā)票”改為“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以下簡稱專用發(fā)票)” | |||||||
6.3 | 357 | 倒數(shù)10行 | 355 | 15-17 | 增加“經國務院批準,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交通運輸 業(yè)和部分現(xiàn)代服務業(yè)營改增試點。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開展鐵路 運輸和郵政業(yè)營改增試點” | |||||||
6.3 | 357 | 倒數(shù)3 | 355 | 22 | 增加“郵政業(yè)” | |||||||
6.3 | 357 | 倒數(shù)5 | 355 | 24 | 增加“郵政業(yè)” | |||||||
6.3 | 358 | 7行 | 356 | 2-5行 | 增加“營改增試點實施前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應向國稅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手續(xù)。 試點納稅人試點實施前的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按以下公式換算: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連續(xù)不超過12個月應稅服務營業(yè)額合計/(1+3%)。” | |||||||
6.3 | 358 | 9行至13行 | 356 | 21-25 | 原“3.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以及新開業(yè)的試點納稅人,……根據(jù)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改為“6.試點實施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如符合相關規(guī)定條件,也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所謂的符合相關規(guī)定條件是指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其中的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規(guī)定設置賬簿,根據(jù)合法、有效憑證核算。” | |||||||
6.3 | 358 | 倒數(shù)10-18 | 356 | 30 | 刪除“(三)試點一般納稅人的認定程序……試點小規(guī)模納稅人是指年應納增值稅銷售額500萬以下,并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guī)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 | |||||||
6.3 | 358 | 9-13 | 356 | 8-20 | 原“3.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以及新開業(yè)的試點納稅人,……根據(jù)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前增加“3.試點實施前,試點納稅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可由省國稅局按照相關規(guī)定制定預認定措施。試點實施后,符合條件的試點納稅人應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有稅務總局令第22號)及相關規(guī)定,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按照營改增有關規(guī)定,在確定銷售額時可以差額扣除的試點納稅人,其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增加“4.試點納稅人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應稅服務的,應稅貨物及勞務銷售額與應稅服務銷售額分別計算,分別適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標準。 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應稅服務,且不經常發(fā)生應稅行為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guī)模納稅人納稅。”增加“5.試點納稅人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后,發(fā)生增值稅偷稅、騙取出口退稅和虛開增值稅扣稅憑證等行為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對其被告不少于6個月的納稅輔導期管理。” | |||||||
6.3 | 358 | 14行 | 356 | 26-27 | 增加“7.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規(guī)定標準但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guī)模納稅人納稅。” | |||||||
6.3 | 358 | 14行 | 356 | 29行 | 原“4.”改為“8.” | |||||||
6.3 | 358 | 倒數(shù)8 | 356 | 倒數(shù)3 | 增加“郵政業(yè)” | |||||||
6.3 | 358 | 倒數(shù)3 | 357 | 4 | 原“陸路運輸服務,是指通過陸路(地上或者地下)運送貨物或者旅客的運輸業(yè)務活動,包括公路運輸、纜車運輸、索道運輸及其他陸路運輸,暫不包括鐵路運輸。”改為“陸路運輸服務,是指通過陸路(地上或者地下)運送貨物或者旅客的運輸業(yè)務活動,包括鐵路運輸和其他陸路運輸。” | |||||||
6.3 | 359 | 6-9 | 357 | 11 | 刪除“【例6-25】”全部。 | |||||||
6.3 | 359 | 10 | 357 | 11-19 | 增加“(二)郵政業(yè) 郵政業(yè),是指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yè)提供郵件寄遞、郵政匯兌、機要通信和郵政代理等郵政基本服務的業(yè)務活動。包括郵政普遍服務、郵政特殊服務和其他郵政服務。 1.郵政普遍服務,是指函件、包裹等郵件寄遞,以及郵票發(fā)行、報刊發(fā)行和郵政匯兌等業(yè)務活動。 2.郵政特殊服務,是指義務兵平常信函、機要通信、盲人讀物和革命烈士遺物的寄遞等業(yè)務活動。 3.其他郵政服務,是指郵冊等郵品銷售、郵政代理等業(yè)務活動。” | |||||||
6.3 | 359 | 10 | 357 | 20 | 原“(二)”改為“(三)” | |||||||
6.3 | 359 | 13 | 357 | 23 | 增加“、廣播影視服務” | |||||||
6.3 | 359 | 倒數(shù)9 | 358 | 2 | 原“和”改為“、”。增加“和收派服務” | |||||||
6.3 | 360 | 8 | 358 | 18-20 | 原“包括會計、稅務、資產評估、律師、房地產土地評估、工程造價的鑒證。”改為“包括會計鑒證、稅務鑒證、法律鑒證、工程造價鑒證、資產評估、環(huán)境評估、房地產土地評估、建筑圖紙審核、醫(yī)療事故鑒定等。” | |||||||
6.3 | 360 | 11 | 358 | 23 | 增加“代理記賬、翻譯服務按照“咨詢服務”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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