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必備知識:抵銷

  1.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張抵銷;但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
  2.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
  3.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4.不能抵銷的債務
 ?。?)按合同性質不能抵銷(如咨詢、培訓、醫(yī)療合同);
 ?。?)按照約定應當向第三人給付的債務;
  (3)因故意實施侵權行為產(chǎn)生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