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可以進一步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和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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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金融資產,應當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取得該金融資產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近期內出售。例如,企業(yè)以賺取差價為目的從二級市場購入的股票、債券和基金等。
  
 ?。?)屬于進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觀證據(jù)表明企業(yè)近期采用短期獲利方式對該組合進行管理。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組合中有某個組成項目持有的期限稍長也不受影響。
  
 ?。?)屬于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屬于財務擔保合同的衍生工具、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掛鉤并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工具除外。其中,財務擔保合同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二)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企業(yè)不能隨意將某項金融資產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只有滿足下列條件之一時,企業(yè)才能將某項金融資產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該指定可以消除或明顯減少由于該金融資產的計量基礎不同而導致的相關利得或損失在確認和計量方面不一致的情況。
  
  設立這項條件,目的在于通過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并將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以消除會計上可能存在的不配比現(xiàn)象。例如,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的規(guī)定,有些金融資產可以被指定或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從而其公允價值變動計入所有者權益,但與之直接相關的金融負債卻劃分為以攤余成本進行后續(xù)計量的金融負債,從而導致“會計不配比”。但是,如果將以上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均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那么就能夠消除這種會計不配比現(xiàn)象。
  
 ?。?)企業(yè)的風險管理或投資策略的正式書面文件已載明,該金融資產組合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管理、評價并向關鍵管理人員報告。
  
  此項條件著重企業(yè)日常管理和評價業(yè)績的方式,而不是關注金融工具組合中各組成部分的性質。例如,風險投資機構、證券投資基金或類似會計主體,其經營活動的主要目的在于從投資工具的公允價值變動中獲取回報,它們在風險管理或投資策略的正式書面文件中對此也有清楚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