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1. 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可撤銷民事行為是指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可以因行為人自愿的撤銷行為而自始歸于無效的民事行為。該行為與無效民事行為相比,有以下特征:
  
  (1)在該行為撤銷前,其效力已經發(fā)生,未經撤銷,其效力不消滅。
  
  (2)該行為的效力消滅,以撤銷為條件。
  
  (3)該行為的撤銷,應由撤銷權人提出并實施,其他人不能主張其效力的消滅。
  
  (4)具有撤銷該行為權利的人,可以選擇撤銷該行為,也可以不選擇撤銷該行為
  
  如果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一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該行為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5)該行為一經撤銷,其效力溯及于行為開始時無效。
  
  2.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種類
  
  可撤銷民事行為主要包括:
  
  (1)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重大誤解)
  
  這是指民事行為的當事人在作出意思表示時。對涉及行為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項存在認識上的顯著缺陷。該誤解包括對行為的性質、標的物、當事人、價格、數量、包裝、運輸方式、履行地點、履行期限等存在誤解,并且該誤解是重大的。
  
  (2)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顯失公平)
  
  這是指對一方當事人明顯有利而對另一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的民事行為。該行為使得當事人一方明顯處于權利義務不對等、經濟利益嚴重失衡的境地,并且違反了公平和等價有償的原則。但是,當事人不得借口無經驗、無技能或不了解市場行情等原因而隨意撤銷其實施的民事行為。
  
  《合同法》將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列入可撤銷合同。
  
  3. 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