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的基本制度包括合議制度、回避制度、公開審判制度和兩審終審制度。
1.合議制度
①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3人以上的單數(shù)。
②適用簡易程序、特別程序(選民資格案件及重大、疑難的案件除外)、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階段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③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擴大了獨任制度的適用范圍,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基本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中級人民法院對第一審適用簡易程序?qū)徑Y(jié)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訴的第二審民事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經(jīng)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2.回避制度
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①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③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上述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guī)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3.公開審判制度
①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②離婚案件、涉及商業(yè)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③公開審判包括審判過程公開和審判結(jié)果公開兩項內(nèi)容,不論案件是否公開審理,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4.兩審終審制度
①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對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
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裁定,為終審判決、裁定。
③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簡易程序中的小額訴訟程序?qū)徖淼陌讣?,實行一審終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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