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例題有哪些難點?
  
  在中級會計職稱中有一部分知識點是不太好理解的,那我們今天就為大家講一講留置一些具體的知識點以及例題解析等等。
  

  一、留置難點解析?
  
  留置權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yōu)先受償。
  
  留置僅限于動產,房屋建筑物絕對不能留置。
  
  留置物必須是合法占有的,非法侵占的財產無留置權。
  
  1.留置權的適用范圍
  
  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承攬合同以及法律規(guī)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發(fā)生的債權。
  
  2.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yè)之間留置的除外”。
  
  (二)留置權的實現
  
  1.孳息
  
  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應當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與質權和抵押物被扣押后的情形相同。
  
  2.債務履行期間
  
  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2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
  
  3.可分物與不可分物
  
 ?。?)留置物為不可分物,留置權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權;
  
  (2)留置物為可分物,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
  
  4.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yōu)先受償”。
  
  受償順序:留置權>登記的抵押權>質權>未登記的抵押權
  
  二、抵押、質押與留置的區(qū)別
  
  抵押、質押與留置之異同擔保物權是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有三種形式:抵押、質押和留置。擔保物權是以支配特定物的交換價值為內容,以確保債權實現為目的而設立,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權利上設定的物權,當債務人不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將該財物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物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了解那些財產可用于抵押、質押和留置,抵押、質押和留置有何特點以及設立抵押、質押和留置的方式及程序,對于正確運用擔保物權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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