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無權利的義務,沒有無義務的權利。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相應的就享有納稅人的權利。稅收法律關系的兩重性決定了納稅人的權利可以從微觀層面也就是納稅人對征稅機關的權利和宏觀層面也就是納稅人對國家(政府)的權利兩個方面來理解。
(一)、微觀層面。納稅人權利是指納稅人根據(jù)稅法的確認和規(guī)范,在服刑其應盡納稅義務的過程中可以依法作出一定行為或布做成一定行為,以及要求征稅機關作出或抑制某種行為,從而實現(xiàn)自身合法利益的可能性。
我國納稅人在稅收征納過程中的法定權利,根據(jù)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的規(guī)定,可以歸納為以下內(nèi)容: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八條規(guī)定了6項納稅人權利,分別為納稅人的知情權,納稅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秘密信息權,稅務機關應依法保守納稅人的隱私或商業(yè)機密,除非法律有規(guī)定并依照法定程序,稅務機關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漏納稅人提供的資料;有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利,納稅人依法享有法定的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利;有陳述、申辨權。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所作出的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申請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權,納稅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和請求國家賠償?shù)臋嗬?;有控告、檢舉權。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稅務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控告和檢舉;有受尊重權。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必須尊重和保護納稅人的權利,依法接受監(jiān)督。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了納稅人有選擇納稅申報方式權。納稅人可以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選擇納稅申報的方式,諸如直接到稅務機關申報、郵寄申報、數(shù)據(jù)電文申報等。
3、《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了納稅人有限額納稅權。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發(fā)現(xiàn)的可以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4、《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五十九條規(guī)定了納稅人有要求出示證件權。稅務機關派出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
(二)、宏觀層面。納稅人的權利主要是指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消費公共產(chǎn)品與服務的權利,是納稅人在國家、經(jīng)濟、社會生活中的根本性的權利,這種權利是作為人“生而有之、不證自明” 的權利,它往往以公民權利和人權的形式表現(xiàn)出來, 主要有以下幾種:
1、享受公共服務權。基于權利義務的對等性,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納稅人履行了納稅義務,就應有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產(chǎn)品的權利。
2、民主立法權。稅法的制定應體現(xiàn)人民的意志,稅法的制定機關和制定程序應給人民提供充分表達意愿的機會。
3、稅款使用決定權。國家征收的稅款的用途不應由政府任意決定,其使用決定權應最終取決于納稅人,并由人民的代議機關行使。
4、民主監(jiān)督權。納稅人對稅收權的行使、稅款的用途和使用過程等有監(jiān)督和發(fā)表意見的權利。
以上兩方面就是納稅人應有的權利,只有讓所有納稅人都全面、完整、充分地享受上述權利,才能夠真正發(fā)揮稅法作為市場宏觀調(diào)控法的職能,在市場經(jīng)濟中發(fā)揮其應有的引導作用、促進作用、保障作用和制約作用,依法治稅的精神才能得到徹底的貫徹和體現(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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