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頓網校友情提示,*7贛州實務稅務技巧相關內容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公告總結如下: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關于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5號),對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做出規(guī)定,公告全文如下:
  現(xiàn)將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問題公告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guī)定,證券經紀人從證券公司取得的傭金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由展業(yè)成本和勞務報酬構成,對展業(yè)成本部分不征收個人所得
  稅。根據目前實際情況,證券經紀人展業(yè)成本的比例暫定為每次收入額的40%.
  三、證券經紀人以一個月內取得的傭金收入為一次收入,其每次收入先減去實際繳納的營業(yè)稅及附加,再減去本公告第二條規(guī)定的展業(yè)成本,余額按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證券公司是證券經紀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205號)規(guī)定,認真做好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報告工作。
  五、本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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