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兩者的持有目的不一樣,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不是為了短期內獲益,而要相對持有一段時間;
2、持有時間不一樣,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要長一些,一般在1年以上,而交易性金融資產則在一年內;
3、初始投資時的費用確認不一樣,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要資本化,計入投資成本,而交易性金融資產計入當期損益;
4、持有期間計量不一樣,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計入資本公積,而交易性金融資產計入當期損益;
5、減值不一樣,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可以進行減值,而交易性金融資產由于投機性強,不進行減值。
 
交易性金融資產,其主要出發(fā)點就在于表明此項金融資產是以獲取市價盈利為主要目的,其風險管理更重視損益特性,因此對利息的處理而言,采用票面金額和票面利率更為簡潔實用,因為實際利息的發(fā)放就是以上述載明的金額和利率計算的。
當劃分為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后,其風險管理意圖發(fā)生改變,采用實際利率法對收益進行核算。此時,成本、利息、公允價值變動仍然走三條線,只不過對公允價值的變動不再強調其損益特性,而是作為資本公積處理,而對由利息帶來的投資收益,則按照實際利率法計算,實際利率法計算得到的利息和票面利息之間的差值則通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調整科目處理,用來產生攤余成本。
如果不用實際利率法,這兩種記帳方法的區(qū)別就僅僅在于前者強調利息的損益性,而后者僅將利息視為一項資本公積的來源。
關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計量是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available-for-sale securities,AFS securities)是指交易性金融資產和持有至到期投資以外的其他的債權證券和權益證券。企業(yè)購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目的是獲取利息、股利或市價增值。對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也不會像對交易性金融資產那樣積極管理。如果企業(yè)打算在一年內或超過一年的一個營業(yè)周期內賣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那么就應該將這些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歸為短期投資;如果企業(yè)不打算在一年內或超過一年的一個營業(yè)周期內賣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那么就應該將它們歸為長期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