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工商總局公布了12起典型違法廣告案,通報了某些利用名人進行營銷的虛假廣告,趙忠祥、侯耀華、李金斗等涉案被點名。
  不少網(wǎng)友看過報道后抱怨,都說新廣告法加大了對違法廣告的打擊力度,難道就是這樣一個力度?有的名人已經(jīng)不是*9次代言違法廣告,難道僅僅被點名?
  其實這是一個誤解。報道已經(jīng)指出,工商部門是依據(jù)修訂前的《廣告法》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的。新《廣告法》今年9月1日生效,這次查處案件的時間雖在新法生效之后,但廣告違法行為卻在該法生效之前,根據(jù)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只能依據(jù)舊法來進行查處。
  修訂前的《廣告法》對代言廣告者的責任只有這樣的規(guī)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該規(guī)定有兩大缺陷,一是違法廣告代言的責任主體,只包括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不包括個人;二是違法廣告代言人的責任形式,只有民事責任而沒有行政責任??梢?,名人個人代言違法廣告,完全不在法律規(guī)制之列。
  不過,此事若發(fā)生在今年9月1日之后,將有怎樣的后果呢?首先,新廣告法將名人等自然人劃進了廣告代言之責任主體的范圍,名人代言違法廣告不會再逍遙法外。其次,名人代言違法廣告的責任形式包括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兩種。
  在民事責任方面:像涉及人身健康的醫(yī)療、藥品或醫(yī)療器械、保健食品等廣告,法律禁止有人代言,代言者無論是否為名人,若廣告虛假需要擔責,都要承擔連帶責任。在行政責任方面,名人只要在醫(yī)療、藥品、醫(y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中作了推薦、證明;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了推薦、證明;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均應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特別值得提出的是,新法對在虛假廣告中作推薦、證明受到行政處罰未滿3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規(guī)定了不得利用其作為廣告代言人的法律后果。廣告主違反該規(guī)定,輕者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重者可處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可見,新廣告法對名人代言違法廣告的責罰并不低,只要主管部門嚴格執(zhí)法,名人代言廣告亂象一定能遏制住。這也提醒廣大名人,是不是該認真研究一下《新廣告法》,在接廣告時能慎重一些,若再代言違法廣告,可就不是被點名這么簡單了。
  本文來源:新京報;作者:劉昌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