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雅安7.0級地震摧毀了不少人的家園,很多房屋倒塌了,由此引出一個公眾熱議的問題:房屋倒塌了,貸款還用繼續(xù)還嗎?
 

  對于這個問題,有律師表示,如果房子倒塌了,借款人仍有義務清償尚未償還的貸款本息。銀行人士也給出了解釋:貸款是銀行和借款人之間的關系,這相當于買房人向銀行借了筆錢,作為購房款交給賣房者。銀行和貸款人之間的債務是這筆錢,而非這套房子,房子只是抵押物。因此,即使房子沒了,也不能以此為理由來停止月供。如果災民說拒絕還款,即使房子倒塌,銀行仍可通過法律手繼續(xù)追討,甚至拍賣貸款人的其他資產(chǎn),即使無法追討,拒絕還款的人也會在征信系統(tǒng)里留下信用污點。
 

  很多人因此責罵政府和銀行喪盡天良,落井下石,在地震之后,再次打擊災民。其實,所謂的雙重打擊并不存在。災民在地震中的全部損失就是房屋,欠銀行的錢是一直存在的,并不是因地震而新發(fā)生的債務。
 

  還有一個誤區(qū)就是,銀行到底是什么?實際上,銀行只是一個企業(yè),銀行的錢無非是儲戶的錢和銀行的利潤。銀行把錢貸出去,是扮演的一個中介角色,把一部分人的錢借給另外一部分人。假設一家小型銀行因為減免了災民的房屋貸款,陷入破產(chǎn)的境地,那么,那些血本無歸的儲戶哭聲和災民的哭聲該做如何的比較呢?
 

  如果把這兩個誤區(qū)厘清了,那么問題就簡單了。不過,道理雖然簡單,但現(xiàn)實卻是復雜的,特別是在中國大政府傳統(tǒng)下,本該清晰的關系從來都不清晰。
 

  日前,四川保監(jiān)局向全省保險業(yè)提出:即便嚴格按照合同來分析,保險公司可以不賠,但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fā),“希望”保險公司給予通融賠付。在2008年汶川地震后,也有相似政策出臺:央行和銀監(jiān)會在地震后緊急下發(fā)通知,要求各銀行對災區(qū)不能按時償還各類貸款的單位和個人,不催收催繳、不罰息、不作不良記錄。對于無法償還的債務,認定為呆賬,并及時予以核銷。簡單地說,就是以國家行政手段,要求銀行豁免部分或全部地震損毀商品房的房貸。
 

  當然,有人會說,銀行有很多利潤,拿出一點來沒什么關系。先不提這種說法侵犯了企業(yè)權(quán)利,即便應該拿這個錢,那么為什么這筆錢只是銀行出,而不是中石油、中移動、中鐵一起出呢?還有人會說,銀行就是國家的,國家應該救助災民,所以銀行應該幫國家出這個錢。雖然從嚴格理論上,這種說法存在諸多問題,但卻符合大眾的直觀認識,國家也的確負有救助災民的義務。不過,即便國家應該幫助災民,但是這筆錢的合乎程序、合乎邏輯的渠道卻是通過政府、財政來支出,否則就會造成不公平、不合理之處。
 

  首先,對于沒買房子的人不公平。如果一個人借了銀行的貸款進行了消費,買了車,或者投資了生產(chǎn)線,遭遇地震,買房的人因為人多勢眾得到減免,甚至當初是投資房產(chǎn)獲取增值,也能獲得減免。但同時,消費或投資生產(chǎn)的人卻無法得到減免。
 

  其次,這對于農(nóng)民不公平。汶川也好,蘆山也好,農(nóng)村房屋倒塌的情況都十分普遍,這些村民往往都是依靠自己積蓄修建的房屋,現(xiàn)在房屋倒塌了,他們就必須承擔全部損失,而買了房的城里人卻只需承擔房屋價值的部分損失。
 

  再次,這對于銀行的儲戶和股東也不公平,銀行在行政指令下減免的貸款,實際上是其他儲戶的錢和股東應得的利潤。對銀行而言,也不公平,就因為它是發(fā)放貸款的,就必須承擔比其他國企多出的一份沉重的義務。
 

  更重要的是,在大家的叫好聲中,政府和企業(yè)的邊界又一次被模糊了,當政府的手從國企兜里掏的時候,尚可勉強說是在掏自己腰包,但當這只手進而轉(zhuǎn)向其他領域的時候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