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退市怎么保護投資者?——皮海洲,這篇財經的業(yè)界評論已經在10月22日上午發(fā)布啦,敬請各位網友珍惜高頓網校小編的辛勤勞作。
  在證監(jiān)會17日正式發(fā)布的《關于改革完善并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里,主動退市既是其中的重要內容,更是主要亮點之一。
  為什么要引入主動退市?不論是作為對退市制度的一種完善,還是從中國股市長遠發(fā)展的角度來說,都是有必要的。畢竟對于一家企業(yè)來說,上市是一種需要,主動退市同樣也是一種需要。當一家上市公司認為不再需要繼續(xù)維持上市地位,或者繼續(xù)維持上市地位不再有利于公司發(fā)展時,那么主動退市就是一種合適的選擇。實際上在美國這樣一個成熟的市場里,主動退市是最常見的退市方式之一。
  其實,即便是在A股市場,也不排除有上市公司選擇主動退市的可能。畢竟主動退市公司在重新上市問題上具有較大的優(yōu)勢,可以隨時向其選擇的證券交易所提出重新上市申請。因此,不排除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出于某種目的在某個時期內選擇主動退市的可能。
  不過,正是基于主動退市所存在的目的性,因此,不排除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在主動退市的過程中發(fā)生損害公眾投資者權益的行為。實際上,即便沒有損害公眾投資者權益的主觀故意,但在從主動退市再到重新上市的過程中,也不排除客觀上損害到公眾投資者權益的可能性。
  應該說,《若干意見》在修改完善的過程中已經注意到了這個問題。一是增加了中小股東表決環(huán)節(jié),要求主動退市方案“須經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二是要求獨立董事應當針對相關事項是否有利于公司長遠發(fā)展和全體股東利益充分征詢中小股東意見,并在此基礎上發(fā)表獨立意見。
  但上述兩大措施明顯存在不足,難以起到有效保護公眾投資者的效果。比如在上市公司或大股東的公關之下,2/3以上的中小股東表決通過并非難事。又如,由于獨立董事缺少獨立性,獨立董事更多地代表的將是控股股東的利益。
  也正因如此,主動退市有必要進一步做好公眾投資者權益的保護工作。首先,根據《若干意見》安排,主動退市公司要完善異議股東保護機制。主動退市公司應當在其公司章程中對主動退市股東大會表決機制以及對決議持異議股東的回購請求權、現金選擇權等作出專門安排。在這個問題上,不論回購請求權也好,現金選擇權也罷,其成本不能低于投資者的持股成本價,而當市場價高于投資者持股成本時,則以市場價為準,切實保護異議股東的利益。
  其次是主動退市公司及其大股東在公司退市后,要盡職盡責,早日促成公司恢復上市。特別是對于退市公司的大股東來說,如果不能積極促成公司早日恢復上市,則大股東控股或作為主要股東參股的其他企業(yè),都不能IPO上市,或者借殼上市。以此促使大股東全心全意把退市的公司經營好,達到早日恢復上市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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