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增強監(jiān)管透明度,10月7日上交所正式發(fā)布《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評價辦法(試行)》。
  《評價辦法》指出,上交所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進行評價將重點關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和公平性,并綜合考慮上市公司及相關人員在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工作中的勤勉盡責情況以及上交所關注的其他內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評價分類每年度進行一次,評價期為上年5月1日至當年4月30日。根據信息披露工作評價情況,上交所將上市公司分為A、B、C、D四大監(jiān)管類別,分別為信息披露優(yōu)秀類、良好類、合格類及不合格類公司。
  據了解,《評價辦法》盡量減少了主觀因素或經驗判斷的影響。為了保證評價過程的客觀公正,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評價主要采用定量計分的方式進行,并結合一定的消極條款,即發(fā)生特定情形時直接被劃入某監(jiān)管類別,以綜合確定上市公司的監(jiān)管分類。為了減少主觀因素的影響,評價時采取定量計分與監(jiān)管措施和紀律處分相掛鉤的方式進行。評價標準在堅持定量原則評價的基礎上,適用范圍不局限于上市公司層面,同時在評價中引入公司自查機制,引入加分因素,并且淡化對財務或經營指標的考量。
  上交所相關負責人表示,該《評價辦法》自9月18日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后,上交所收到市場各方的反饋郵件。反饋郵件對《評價辦法》個別條款或表述提出了修改意見,經討論對部分意見予以了吸收。例如,有反饋意見認為,征求意見稿中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自身信息披露及規(guī)范運作情況全面計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評價有失公允。對此,上交所在相關條款修訂中將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評價范圍僅限于重大信息披露情況、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情況、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合法合規(guī)性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履行情況。
  上交所表示,定期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進行評價并公開結果,有助于促使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強化規(guī)范運作和誠信自律的意識,促使市場各方歸位盡責,引導上市公司將外部監(jiān)管壓力轉化為內部約束機制。同時,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進行評價,可以作為對上市公司分類監(jiān)管的重要參考依據,提高上市公司的監(jiān)管效率,增強監(jiān)管工作的針對性、主動性和權威性。同時,能夠為簡化行政審批程序提供依據和保障,在涉及并購重組、再融資、股權激勵等情形時,出具上市公司監(jiān)管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