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共科目筆試時間
2023年11月26日上午9:00—11:00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
2023年11月26日下午14:00—17:00申論
2、專業(yè)科目筆試時間
8個非通用語職位外語水平測試,金融監(jiān)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職位、中國證監(jiān)會及其派出機構職位以及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位專業(yè)科目筆試時間為:
2023年11月25日下午14:00—16:00
年份 | 公告發(fā)布時間 | 報名時間 | 資格審查 | 確認/繳費時間 | 打印準考證 | 筆試時間 | 成績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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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2023.10.14 | 10.15日-24日 | 10.15日-26日 | 11月1日-6日 | 11月20-26日 | 11月26日 | 2024年1月 |
2023 | 2022.10.24 | 10.25日-11.3日 | 10.25日-11.5日 | 11.10日-15日 | 2023年1.3-8日 | 2023年1.7-8日 | 2023年3月14日 |
2022 | 2021.10.14 | 10.15日-24日 | 10.15日-26日 | 11.1日-7日 | 11.22日-28日 | 11月27-28日 | 2022年1月9日 |
2021 | 2020.10.14 | 10.15日-24日 | 10.15日-26日 | 11.1日-11.7日 | 11.23日-29日 | 11月29日 | 2021年1月10日 |
2020 | 2019.10.14 | 10.15日-24日 | 10.15日-26日 | 10.31日-11.6日 | 11.18-24日 | 11月24日 | 2020年1月 |
二、國考筆試友情提醒
1參加國家公務員考試的考生需攜帶準考證、身份證到指定考點參加考試。身份證必須與報名時使用的身份證一致。未帶身份證的報考人員不能參加考試。
2公共科目筆試包括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和申論兩科。其中,上午9:00至11:00進行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考試,下午14:00至17:00進行申論考試。
32024年1月,報考人員可憑本人身份證和準考證號登錄專題網(wǎng)站,查詢公共科目筆試成績、最低合格分數(shù)線和進入面試人員名單。
三、國考答題須知
1、在考試開始前40分鐘,憑準考證和身份證進入考場,對號入座,并將準考證、身份證放在桌面上。
2、開始考試30分鐘后,不得入場;考試期間,不得提前交卷、退場。
3、考生應嚴格按照規(guī)定攜帶文具,開考后考生不得傳遞任何物品。
4、除規(guī)定可攜帶的文具以外,嚴禁將各種電子、通信、計算、存儲或其它設備帶至座位。已帶入考場的要按監(jiān)考人員的要求切斷電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發(fā)現(xiàn)將上述各種設備帶至座位,一律按照相關規(guī)定處理。
5、試卷發(fā)放后,考生必須首先在答題卡規(guī)定的位置上用黑色墨水筆準確填寫本人姓名和準考證號,用2B鉛筆在準考證號對應位置填涂,不得做其他標記;聽統(tǒng)一鈴聲開始答題,否則,按違紀處理。
6、不得要求監(jiān)考人員解釋試題,如遇試卷分發(fā)錯誤,頁碼序號不對、字跡模糊或答題卡有折皺、污點等問題,應舉手詢問。
7、考生應嚴格按照試卷中的答題須知作答,未按要求作答的,按零分處理。
8、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禁止吸煙,嚴禁交頭接耳,不得窺視他人試卷、答題卡及其他答題材料。
9、考試結束鈴響,考生應立即停止答題??忌痪頃r應將試卷、答題卡分別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經(jīng)監(jiān)考人員清點允許后,方可離開考場。不得將試卷、答題卡和草稿紙帶出考場。
10、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接受監(jiān)考人員的監(jiān)督和檢查。對無理取鬧,辱罵、威脅、報復工作人員者,按有關紀律和規(guī)定處理。
11、為保障考試安全與秩序,維護考試的公平公正,必要時各地考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組織、實施考試過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據(jù)保守考試秘密的需要,對有關人員的相應行為作必要限制。
(二)封閉相關考試場所,制止無關人員進入。
(三)查驗考生的身份證等證件材料,檢查考生攜帶物品,必要時使用安全監(jiān)測設備或者以適當方式,對考生實行檢查。
(四)暫扣考生違反規(guī)定攜帶的用于或者可能用于作弊的設備、工具、材料等物品。
(五)在考試場所內設置、使用視頻監(jiān)控、無線電探測等電子設備,在必要范圍內,對無線通訊進行干擾或屏蔽。
(六)制止和處理考生違反考試紀律、考場規(guī)則的行為,必要時可終止考生繼續(xù)參加考試。
(七)在考試的客觀環(huán)境受到外界干擾時,應積極采取措施,及時予以排除或減少干擾,并根據(jù)公平、公正原則,對受影響的考生給予適當、相應的補救。
(八)對故意干擾、破壞考試的人員,移交公安、司法等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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