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研究院為自收自支的國有事業(yè)單位,實行院長負責制,設院長一人,分管科研的副院長一人,分管財務等其他工作的副院長一人,內(nèi)設5個科研部及財務部、人事部、行政部等機構(gòu)。該研究院尚未列入國庫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購試點范圍。現(xiàn)將該研究院制訂的內(nèi)部控制制度的有關內(nèi)容摘錄如下:
×××研究院的控制制度
*9章 總則(略)
第二章 預算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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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設立預算管理委員會,由財務部負責人擔任主任,各部門負責人任委員,財務部為預算管理委員會的辦事機構(gòu)。
預算管理委員會負責擬定預算的目標、政策,制定預算管理的具體措施和方法,批準年度預算,組織預算的分解,下達和執(zhí)行情況的檢查考核,對預算管理負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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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貨幣資金控制
第十六條 實行貨幣資金授權(quán)批準制度。對于預算內(nèi)的財務開支,除經(jīng)財務部審核外,1萬元以下的由各部門負責人審批,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由分管財務的副院長審批,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由院長審批,10萬元以上的由院領導集體審批;未列入預算的其他財務開支均由院長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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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出納人員是現(xiàn)金、銀行存款管理的具體責任人,負責登記現(xiàn)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和應收賬款、應付賬款明細賬,并妥善保管金庫鑰匙、銀行票據(jù)及有關的密碼,嚴防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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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采購與付款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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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物資采購應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審批權(quán)限和程序辦理。對于單筆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采購業(yè)務應由需求部門提出申請,經(jīng)院領導集體審批后由行政部負責采購,財務部辦理付款;對于單筆金額在10萬元以下的采購業(yè)務,由需求部門直接辦理采購和付款業(yè)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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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工程項目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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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實行工程項目崗位分工責任制。由行政部和有關科研業(yè)務部門負責基建工程、科研設備安裝工程等工程項目的建議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相應的概預算;經(jīng)院領導集體研究批準后立項;行政部會同相關業(yè)務部負責工程項目的實施;財務部參與可行性研究并負責審核概預算、籌措資金、支付工程價款、辦理竣工決算和竣工審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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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加強工程價款支付控制。因工程變更等原因造成價款支付方式及金額發(fā)生變動的,應有完整的書面文件和其他相關資料,基建工程由行政部審核批準后付款,科研設備安裝工程由各有關科研部審核批準后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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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對外投資控制
第五十八條 實行對外投資決策責任制,所有對外投資決策、提前或延期收回對外投資、轉(zhuǎn)讓核銷對外投資等均實行院長負責制,由院長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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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從內(nèi)部控制角度,逐條分析判斷該研究院上述制度規(guī)定中的不當之處,并簡要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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