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行為 | 稅務處理 | |
固 固定資產(chǎn)銷售或轉讓 |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以及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chǎn)以外的外頻 | 按照正常銷售貨物的適用稅率計稅 【案例】某公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2010年購入并作為固定資產(chǎn)使用的設備,原來購買發(fā)票注明價款130000元,增值稅22100元,2012年2月出售開具普通發(fā)票,票面金額120640元,則該企業(yè)轉讓設備行為,應按照正常銷售貨物計算銷項稅,應計算的銷項稅=120640÷(1+17%)×17%=17528.89(元) |
納稅人銷售增值稅轉型后購入并自用的固定資產(chǎn) | ||
納稅人銷售增值稅轉型前購入并自用的不能抵扣進項稅的固定資產(chǎn) | 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應納稅額=銷售額÷(1+4%)×4%÷2 對于固定資產(chǎn)視同銷售行為,無法確定銷售額的,以固定資產(chǎn)凈值為銷售額 【案例】某公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非轉型試點范圍)銷售自己2008年1月購入并作為固定資產(chǎn)使用的設備,原購買發(fā)票注明價款130000元,增值稅22100元,2012年12月出售開具普通發(fā)票,票面額120640元,則該企業(yè)轉讓設備行為,應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應繳納的增值稅=120640÷(1+4%)×4%÷2=2320(元) | |
納稅人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chǎn)用于不得從銷項稅中抵扣進項稅的項目 |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chǎn)凈值×適用稅率 【案例】2012年12月,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2009年1月購入的一臺已抵扣過進項稅的生產(chǎn)設備改變用途,用于職工福利設施,該設備原值200萬元,已提折舊18萬元,則正確的增值稅處理是:納稅人將已抵扣進項稅的固定資產(chǎn)用于不得從銷項稅中抵扣進項稅項目的,應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則進項稅額轉出=(200-18)×17%=30.94(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