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導航】:
(一)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的管理
【所屬章節(jié)】:
本考點屬于《稅法一》第二章增值稅第十二節(jié)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退(免)稅的內容。
【基礎考點】: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的管理
1.申報程序和期限
企業(yè)當月出口的貨物須在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免抵退稅相關申報及消費稅免稅申報。
企業(yè)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的出口日期為準,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增值稅免抵退稅及消費稅退稅。逾期的,企業(yè)不得申報免抵退稅。
2.申報資料
3.出口征稅申報期
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除特殊區(qū)域內的企業(yè)出口的特殊區(qū)域內的貨物、出口企業(yè)或其他單位視同出口的貨物勞務外,出口企業(yè)或其他單位如果未在規(guī)定的納稅申報期內按規(guī)定申報免稅的,應視同內銷貨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征免增值稅、消費稅,屬于內銷免稅的,除按規(guī)定補報免稅外,還應接受主管稅務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處罰;屬于內銷征稅的,應在免稅申報期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
出口企業(yè)或其他單位對本年度的出口貨物勞務,剔除已申報增值稅退(免)稅、免稅,已按內銷征收增值稅、消費稅,以及已開具代理出口證明的出口貨物勞務后的余額,除內銷免稅貨物按前款規(guī)定執(zhí)行外,須在次年6月份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
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企業(yè)或其他單位如果放棄免稅,實行按內銷貨物征稅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報告,一旦放棄免稅,36個月內不得更改。
4.違章懲處
出口企業(yè)和其他單位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由主管稅務
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由省級以上(含本級)稅務機關批準,按規(guī)定在一定時期內停止其出口退(免)稅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