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導航】:
(一)一般管轄
(二)特殊管轄與轉送管轄
(三)轉送管轄
(四)協(xié)商管轄和指定管轄
【所屬章節(jié)】:
本考點屬于《稅法一》第1篇第五章行政復議法律制度第四節(jié)行政復議機關及行政復議管轄的內容。
【基礎考點】:行政復議管轄
(一)一般管轄
1.選擇管轄
(1)對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2)對經(jīng)國務院批準實行省以下垂直領導的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規(guī)定辦理。
2.上級管轄
(1)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2)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3.本級管轄
對國務院部門或省級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省級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最終裁決。
(二)特殊管轄與轉送管轄
1.特殊管轄
(1)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只能向設立這些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2)對政府工作部門設立的派出機構“依法以自己名義”(未越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申請人可選擇向設立它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3)對(其他)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4)對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5)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2.統(tǒng)一接受申請
(1)對于特殊管轄的案件,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fā)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辦理(受理或轉送管轄)。
(2)接受屬特別管轄的行政復議案件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對不屬于自己受理范圍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在收到該復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轉送有關復議機關,并告知申請人。
(三)轉送管轄
(1)適用轉送管轄的條件
①必須屬于特殊管轄的復議案件;
②轉送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且對該案件沒有管轄權;
③受轉送的復議機關對該案件有管轄權。
(2)受轉送的復議機關的處理
①受轉送的復議機關不能拒絕接受轉送,也不能再自行轉送其他復議機關。
②如果受轉送的復議機關認為對該轉送案件確無管轄權,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四)協(xié)商管轄和指定管轄
申請人就同一事項向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有權受理的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的,由“*8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機關受理;同時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由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機關在10日內協(xié)商確定;協(xié)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在10日內指定受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