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頓小編】2015年注冊稅務師備考已經開始,為幫助考生們高效備考,高頓網校小編特從學員答疑問卷上挑選了一些問題,為大家找到解決的方法,以下是高頓學員關于《稅法一》*9章“ 混業(yè)經營 ”概念提出的相關問題及解答,希望能幫助各位考生。
  注冊稅務師:混業(yè)經營
  詳細問題描述:
  商場銷售貨物并提供送貨上門的服務,是屬于混合銷售應征收增值稅,還是混業(yè)經營?
  答疑老師回復:
  混業(yè)經營:是指試點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行為。
  根據混合銷售的規(guī)定,在“營改增”之前,由于交通運輸業(yè)屬于營業(yè)稅應稅行為,所以大型設備生產企業(yè)利用自身車隊運送企業(yè)自身生產設備的行為屬于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的企業(yè)、企業(yè)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
  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交通運輸業(yè)和部分現代服務業(yè)“營改增”試點。交通運輸行為在轉為增值稅應稅行為的同時,該企業(yè)的送貨上門業(yè)務不再涉及營業(yè)稅應稅行為,所以也不再屬于混合銷售行為,應屬于混業(yè)經營。
  試點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照以下方法適用稅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稅率。(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征收率。
 ?。?)兼有不同稅率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稅率。
  該企業(yè)自產設備并由自身車隊送貨上門,并在合同中明確了設備與運費的金額,由于財稅〔2013〕37號文件規(guī)定交通運輸業(yè)適用稅率為11%,所以送貨上門屬于試點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的銷售額,如果不能分別核算,從高適用稅率。
  混業(yè)經營是指試點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行為?;鞓I(yè)行為,可以簡單的理解為同一個稅種的混合,分別核算,分別納稅;沒有分別核算從高納稅。
  混合行為,是不同稅種之間的混合,一般情況下沒有分別核算從主業(y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