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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報和繳納
  一、車船稅的納稅期限
  車船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車船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車船登記證書或者行駛證書所記載日期的當月;
  車船稅按年申報繳納。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具體申報納稅期限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二、納稅地點
  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jù)當?shù)貙嶋H情況確定。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使用的車船,納稅地點為車船的登記地。
  三、申報繳納(了解)
  車船稅按年申報,分月計算,一次性繳納。納稅年度為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其他管理規(guī)定(熟悉)
  1.在一個納稅年度內(nèi),已完稅的車船被盜搶、報廢、滅失的,納稅人可以憑有關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和完稅證明,向納稅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自被盜搶、報廢、滅失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
  2.已辦理退稅的被盜車輛,失而復得的,納稅人應當從公安機關出具相關證明的當月起計算繳納車船稅。
  3.在一個納稅年度內(nèi),納稅人在非車輛登記地由保險機構(gòu)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且能夠提供合法有效證明的,納稅人不再向車輛登記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繳納機動車車船稅。
  4.在一個納稅年度內(nèi),已經(jīng)繳納車船稅的車船變更所有權或管理權的,地方稅務機關對原車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不予辦理退稅手續(xù),對現(xiàn)車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也不再征收當年度的稅款;未繳納車船稅的車船變更所有權或管理權的,由現(xiàn)車船所有人或管理人繳納該納稅年度的車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