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從收入總額中減除符合什么條件可以作為不征收銳收入?
問:企業(y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從收入總額中減除符合什么條件可以作為不征收銳收入?
答: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yè)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87號)對企業(yè)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報考指南: 2014年注冊稅務師考試報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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