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的計稅依據是什么
從價計征:消費稅=銷售額(或組成計稅價格)×比例稅率
從量計征(黃酒、啤酒、成品油):消費稅=銷售數量×單位稅額
從價從量復合計征(白酒、卷煙):銷售額(或組成計稅價格)×比例稅率+銷售數量×單位稅額
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含消費稅(價內稅),但不含增值稅(價外稅)。
銷售數量的確定:
銷售應稅消費品的: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
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應稅消費品的移送使用數量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納稅人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數量
進口應稅消費品的:海關核定的應稅消費品進口征稅數量
消費稅和增值稅的聯系
1、兩者都屬于流轉稅,增值稅及消費稅均是在流轉中征收的稅。
2、兩者均具有轉嫁性,不管是增值稅還是消費稅,最終均轉嫁給最終的消費者。
3、繳納消費稅的納稅人也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