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是什么?今天高頓小編就來為大家講解一下。
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是什么?
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是:
1、行政機關(行政主體)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2、法律、法規(guī)授權組織(行政主體)
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3、受委托的組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1)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書面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對比行政許可:委托的是“其他行政機關”),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2)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的具體事項、權限、期限等內容。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組織應當將委托書向社會公布。
(3)委托行政機關對受委托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jiān)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4)受委托組織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4、受委托的組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受委托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
(2)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業(yè)務并取得行政執(zhí)法資格的工作人員。
(3)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
5、相對集中實施(職權轉移)
(1)國家在城市管理、市場監(jiān)管、生態(tài)環(huán)境、文化市場、交通運輸、應急管理、農業(yè)等領域推行建立綜合行政執(zhí)法制度,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2)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對比行政許可:經國務院批準,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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