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證明的范圍有哪些呢?今天高頓小編就來為大家講解一下。
民事訴訟證明的范圍有哪些呢?
民事訴訟證明的范圍有:
1.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提供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jù)。
2.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jù),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jù),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交書面申請。
3.自認
(1)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實,或者對于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在證據(jù)交換、詢問、調查過程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當事人明確承認于己不利的事實的,適用前述規(guī)定。
(2)一方當事人對于另一方當事人主張的于己不利的事實既不承認也不否認,經審判人員說明并詢問后,其仍然不明確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視為對該事實的承認。
(3)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的,除授權委托書明確排除的事項外,訴訟代理人的自認視為當事人的自認。當事人在場對訴訟代理人的自認明確否認的,不視為自認。
4.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1)自然規(guī)律以及定理、定律;(2)眾所周知的事實;(3)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推定的事實;(4)根據(jù)已知的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出的另一事實;(5)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6)已為人民法院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7)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5.相關要求與規(guī)定
(1)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jù),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jù)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
(2)以動產作為證據(jù)的,應當將原物提交人民法院。原物不宜搬移或者不宜保存的,當事人可以提供復制品、影像資料或者其他替代品。人民法院在收到當事人提交的動產或者替代品后,應當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到人民法院或者保存現(xiàn)場查驗。
(3)當事人以不動產作為證據(jù)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該不動產的影像資料。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應當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進行查驗。
(4)當事人以視聽資料作為證據(jù)的,應當提供存儲該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
(5)當事人以電子數(shù)據(jù)作為證據(jù)的,應當提供原件。電子數(shù)據(jù)的制作者制作的與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于電子數(shù)據(jù)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視為電子數(shù)據(jù)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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