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視同銷售的征稅規(guī)定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代銷中的委托方;
2.銷售代銷貨物——代銷中的受托方;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到其他機構用于銷售(關注條件),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工商戶;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給他人;
8.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二)混合銷售
1.含義:同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為混合銷售。(兩項業(yè)務有從屬關系)
2.稅務處理:
(1)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
(2)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3.自2017年5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特例除外)
(三)兼營行為
1.含義:指納稅人的經(jīng)營范圍既包括銷售貨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又包括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是,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不同時發(fā)生在同一項銷售行為中。(各業(yè)務沒有從屬關系)
2.稅務處理:
(1)分別核算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征稅。
(2)未分別核算銷售額:從高適用稅率或征收率征稅。
(3)納稅人兼營減稅、免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