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人是指接受被追訴一方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人。那么辯護人有哪些權利呢?可以不是律師嗎?
辯護人權利
辯護人的權利有哪些?
1、偵查期間辯護律師的權利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2、會見、通信權
(1)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jīng)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2)辯護律師持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48小時。
(3)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jù)。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jiān)聽。
3、查閱案件材料權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jīng)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4、申請調取證據(jù)權
辯護人認為在調查、偵查、審查起訴期間監(jiān)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jù)材料未隨案移送,申請人民法院調取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5、調查取證權
(1)辯護律師經(jīng)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調取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jù),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2)辯護律師經(jīng)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并且經(jīng)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辯護人
辯護人可以不是律師嗎?
辯護人可以不是律師。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jiān)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zhí)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雖然除律師之外,其他一般身份的人也可以做辯護人;但需要強調的是,律師擔任辯護人除了享有一般辯護人的權利外,還享有查閱案件卷宗等一般辯護人不依法享有或須征得法院準許才能享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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