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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師沖刺搶分考點債權法
cta《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沖刺搶分考點:債權法內容主要涉及債的發(fā)生原因、債的保全、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救濟(違約責任)等相關內容,希望大家盡量掌握好文章中所羅列出的高頻考點,在考前再沖刺一把,爭取高分上岸!
2020年cta《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沖刺搶分考點:債權法
【考點1】債的發(fā)生原因
【重點】6種原因均需掌握
債的發(fā)生原因:
①合同;
②締約上的過失;
③單獨行為;
④侵權行為;
⑤無因管理;
⑥不當得利。
【考點2】債的保全
【重點】關注一些細小的點,例如:撤銷權必須通過訴訟債的保全包括,債權人的代位權和撤銷權
一、債權人代位權
1.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條件:
(1)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
(2)債權人須有保全債權的必要、且代位權的行使以保全債權的必要為限;
(3)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均應合法且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2.代位權的行使須以訴訟方式為之,不得以私力請求。
3.代位權的效力: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
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4.稅收代位權是指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而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時,由稅務機關以自己的名義代替納稅人行使其債權的權利。
二、債權人撤銷權
1.債權人撤銷權的構成要件
(1)須有債務人減少其財產或者增加其財產負擔的行為,包括:
①贈與他人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②放棄債權、放棄債權擔保、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
③以明顯不合理的條件進行交易(且交易對方知情)。
(2)須債務人的行為害及債權。
(3)須債務人的行為在債權成立之后所為。
2.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
(1)撤銷權的行使,應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通過訴訟的方式行使。
(2)撤銷權應當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3.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效力
(1)債務人的行為因債權人的撤銷權的行使而被視為自始無效。
(2)債務人的行為被撤銷后,第三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返還債務人;不能返還的,應折價賠償;第三人已向債務人支付對價的,可依不當得利請求債務人返還。
(3)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有權請求第三人返還財產,但就收取的財產并無優(yōu)先受償權,而應將收取的財產加入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作為全體債權人的一般擔保。因行使撤銷權而支出的一切費用,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或者其他債權人求償。
4.稅收撤銷權是指稅務機關對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濫用財產處分權而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時,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其行為有效的權利。
【考點3】合同的效力
【重點】可以與法律行為的效力對比下
一、無效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
二、可撤銷合同
1.可撤銷合同的類型: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但不損害國家利益的;
(4)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2.撤銷權的消滅根據《民法總則》第152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3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3)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4)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3.法律后果
(1)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2)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三、效力待定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簽訂的合同。
2.無權代理人簽訂的合同(表見代理除外)。
3.債務人與第三人簽訂的債務承擔合同。
【考點4】合同的救濟(違約責任)
【重點】分清締約過失和違約責任,關注免責事由
締約過失責任
①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②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③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在訂立合同中知悉的商業(yè)秘密④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及購成要件:嚴格責任原則,構成要件為違約行為。
過錯的責任原則,構成要件為違法行為過錯。
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一般免責事由為不可抗力。特別免責事由,是指不具有普遍適用性,僅適用于特定類型合同的免責事由。
①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②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③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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