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輛購置稅的繳稅管理
(一)車輛購置稅繳款方法的選擇我國稅法規(guī)定的納稅人繳納稅款的方法:自報核繳、查賬征收、查定征收、查驗征收、集中征收、定期定額征收,代征、代扣、代收等。我國稅務機關委托交通部門稽征機構代征車輛購置稅屬于“代征、代扣、代收”征收方式。
(二)車輛購置稅的繳稅管理第八節(jié)車輛購置稅的完稅免稅證明一、車輛購置稅完稅、免稅證明的作用
1、《完稅證明》或《免稅證明》是作為車輛管理部門辦理車輛牌照的主要依據。
2、便于隨車攜帶,是車輛通行公路的合法證明之一,便于車輛通行公路和稅務機關稽查車輛繳(免)稅時查驗。
3、有利于強化稅收管理,有效地防止偷漏稅現象。
4、有利于車輛管理部門加強對車輛的分類管理和年檢查驗。
二、車輛購置稅完稅、免稅證明的主要內容納稅人(車主)名稱、車輛廠牌型號、發(fā)動機號、車架(或車輛識別代碼)、完稅(免稅)、征收機關、證明編號等。
三、車輛購置稅完稅、免稅證明的使用和管理要求
1.完稅、免稅證明,按車核發(fā),每車一證,納稅人應妥善保管,以備查驗;
2.完稅、免稅證明不得轉借、涂改、買賣或者偽造;
3.完稅證明應加蓋“車輛購置稅征稅專用章”、免稅證明應加蓋“車輛購置稅免稅專用章”以及稅務主管征收機關公章(代征期間應加蓋“代征車輛購置稅征稅專用章”或“代征車輛購置稅免稅專用章”,并加蓋代征機構公章);
4.登記注冊地車輛管理部門憑正本和副本辦理車輛牌照,并留副本存檔;
5.車輛過戶、轉籍、變更、報廢的,應收回原證,換發(fā)新證;6.補稅車輛應重新核發(fā)完稅證明;7.稅務機關對應稅車輛進行納稅檢查時,納稅人必須出示完稅、免稅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