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司法
(一)稅收司法概述
1.含義:廣義的稅收司法,是指各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國家司法機關,在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職權范圍內(nèi),按照法定程序處理涉稅行政、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專門活動。
概念核心:誰能夠行使國家司法權處理涉稅案件。
2.稅收司法的基本原則——獨立性原則、中立性原則
(二)稅收行政司法
1.作為法律上的一項救濟性的制度安排,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是應有之義,也是立法者進行制度架構的初衷。
2.通過司法審判活動對稅務機關的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審查,督促其依法行政。
3.稅務行政訴訟的具體的受案范圍:列舉十一項
如: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不服
4.稅收行政司法審查特點:
(1)以具體稅收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相應排除了將抽象稅收行政行為納入稅收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2)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僅局限于合法性審查。
(三)稅收刑事司法
(四)稅收民事司法
1.稅收優(yōu)先權
(1)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yōu)先于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fā)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chǎn)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chǎn)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于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執(zhí)行。
(3)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處以罰款、沒收非法所得的,稅收優(yōu)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2.稅收代位權、撤銷權
稅務機關可以依照該規(guī)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不免除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尚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