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知識點: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的計算與代收代繳
應納稅額的計算
1.購置的新車船,購置當年的應納稅額自納稅義務發(fā)生的當月起按月計算。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年應納稅額÷12)×應納稅月份數
2.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已完稅的車船被盜搶、報廢、滅失的,納稅人可以憑有關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和完稅證明,向納稅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自被盜搶、報廢、滅失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
3.已辦理退稅的被盜搶車船,失而復得的,納稅人應當從公安機關出具相關證明的當月起計算繳納車船稅。
4.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在非車輛登記地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且能夠提供合法有效完稅證明的,納稅人不再向車輛登記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繳納車輛車船稅。
5.已繳納車船稅的車船在同一納稅年度內辦理轉讓過戶的,不另納稅,也不退稅。
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和滯納金的計算
1.特殊情況下車船稅應納稅款的計算
(1)購買短期“交強險”的車輛
當年應繳=計稅單位×年單位稅額×應納稅月份數÷12
(2)已向稅務機關繳稅的車輛或稅務機關已批準減免稅的車輛
減稅車輛應納稅額=減稅前應納稅額×(1-減稅幅度)
2.欠繳車船稅的車輛補繳稅款的計算
往年補繳=計稅單位×年單位稅額×(本次繳稅年度-前次繳稅年度-1)
3.滯納金計算
每一年度欠稅應加收的滯納金=欠稅金額×滯納天數×0.5‰。